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史志君 侯文飞)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该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暂行规定》,以切实落实新刑事诉讼法中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有关规定。 据统计得知,目前成都法院审理中的外省、市户籍未成年被告人已超过50%,相关案件审理中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经通知无法到场的情况普遍存在。 《规定》共有22条,对合适成年人的选任条件、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等均进行了明确。其中规定合适成年人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共青团干部等八类人员中选任,由未保委审查并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制作合适成年人名册,聘期一般为两年,期满经确认合格可续聘。同时规定侦查、批捕、起诉、审判阶段原则上应通知同一名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公安、检察院应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中列明已选定的合适成年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规定》突出可操作性,以充分保证诉讼效率。 《规定》同时特别明确合适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规定合适成年人可以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合法权益有无遭受侵犯,发现办案人员有侵犯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可以拒绝签字或者当场提出意见,并向办案人员所在机关反映。此外,还规定合适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有及时到场、安抚未成年人、对案情和个人信息保密等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