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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联手多部门惩治虚假诉讼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娄银生)针对近年来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鉴定意见等虚假诉讼日趋严重的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10日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起草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意见(征求意见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娄银生)针对近年来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鉴定意见等虚假诉讼日趋严重的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10日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起草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据江苏高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意见》已下发全省各级法院广泛征求意见。《意见》明确各级法院在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离婚案件等十二类案件时,要严防虚假诉讼。同时强调,依法加强对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人员、公证人员等执业活动的管理。

  《意见》强调,对七类行为要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碍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等毁灭、伪造证据的;二是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或者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三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机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是为逃避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的;六是为转移财产、多分共同财产,或者逃避共同债务,进行虚假诉讼的;七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诉讼,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假诉讼,侵吞国有财物的。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