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 羁押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云南网讯(记者 王琳)记者日前从云南省司法厅官网获悉,由云南省司法厅起草并组织修订的《关于规范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已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及省司法厅先后会签完毕,于近日印发执行。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规定》明确指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羁押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2009年12月,我省政法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施行以来,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但在执行过程中,《规定》与有关法律的冲突和存在的一些局限也逐渐显现出来。此次修订稿历经20余次修改,于今年4月22日完成了所有单位的会签。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依法执业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干扰、阻碍、拒绝辩护律师依法行使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提出意见、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等执业权利。 长期以来,会见难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主要表现为:在律师会见中有关机关设置审批程序、限制律师会见次数和时间、限定和检查律师会见内容、对律师会见实施监听等。修订稿此次着力破解了“会见难”问题,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等。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羁押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等等。会见受到拒绝和阻碍的,辩护律师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受理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与此同时,修订后的《规定》还明确了 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采用复印、拍照等方式查阅、摘抄和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可根据案情的需要,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同时明确了辩护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相关时限、程序,以保证辩护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顺利进行。 此外,修订后的《规定》还畅通了辩护律师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渠道,并进一步规范了辩护律师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