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涉诉信访人员及其他人员在检察机关办公区域或者门前实施自杀、自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这是记者22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的。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下称《条例》)。《条例》明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实行警察职务序列,携带人民警察证依法参与检察活动,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 《条例》规定,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以下9个方面的职责: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条例》强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对检察人员的依法保护。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司法警察将进行及时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严重危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司法警察将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高检院1996年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废止。(记者徐盈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