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本报北京6月21日讯 (记者 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编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用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加强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案件质量问题。周强院长指出,案件质量评估活动对人民法院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要继续总结经验,尊重司法规律,根据审判形势的发展特点和需要,积极听取各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不断完善评估办法,不断提升评估工作。 《办法》是正式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以来,在《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框架下,制定的第一个关于评估工作的操作性文件,是评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的实体部分主要是由指标体系、权数体系、指标的无量纲化方法、指数的合成方法构成。《办法》共12条,主要对指标的无量纲化方法和指数的合成方法这两个问题进行规定,即指标满意区间的确定和调整、三级指数的生成方法等内容主要是规定实现如何利用功效系数法对三级评估指标进行无量纲化,解决不同性质指标的可比性问题;二级指数和三级指数的合成方法等内容主要是规定如何利用加权算术平均法和加权几何平均法,将三级指数合成公正指数、效率指数、效果指数以及案件质量评估综合指数。其中,指标满意区间(合理区间)的确定方法,即如何确定指标的满意值和不满意值,是本办法中的核心内容。 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一是提高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数编制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让各级人民法院更加明晰地理解、运用评估指数,方便进一步深入开展评估工作。二是规范和引导各级法院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形成科学的评估理念,合理运用评估指标,从而杜绝一些地方存在的唯指标论等不良现象。办法中有关指标满意区间、指标警示区间、指数区间等内容的规定,都体现着明显的约束和导向功能,使评估制度更具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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