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贺 磊)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法庭质证中,当公诉人出示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时,辩护人对现场勘查记录中没有提取带血的编织袋等物提出异议。法庭认为勘查、笔录取证程序存在瑕疵,遂依法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到庭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这是该院首次适用新刑诉法的规定,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贯彻这一规定,准确查明事实,更好地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宁波法院已着手探索规范侦查人员出庭的相关举措,海曙、北仑、奉化等多家法院已联合公安和检察机关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侦查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包括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且该证言对于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庭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明存在疑问;对自首、立功等重要量刑情节,法庭审理过程中存在争议;对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法庭对公诉机关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提供了相关线索或材料说明侦查机关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等几种情形。 据悉,上述规定实行以来,宁波法院共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7人次。实施细则还规定,侦查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依法强制其到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举措将进一步提高侦查人员的有效取证意识,促进侦查活动规范化、合法化。“既是有力打击犯罪,同时也最大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表示,全市法院将在实践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这一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