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王 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直接影响案件判决,谁来保障鉴定的公正透明?8月8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庭审现场多了个鉴定人席位,被委托单位杭州市医学会一名工作人员及医疗损害鉴定组长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询。 “杭州作为省会城市,医疗资源聚集,医疗纠纷案件很受关注,90%以上委托省市医学会鉴定,其医疗鉴定的中立性、公平性受到一些当事人的怀疑,而法官和患者都缺乏医学知识,鉴定人出庭对于医疗纠纷诉讼具有重要价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巧薇告诉记者,新民诉法实施后,杭州中院于5月制定下发关于医疗纠纷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操作细则,直面鉴定人出庭制度的疑难问题和困境,完善细化流程细节。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杭州中院明确法院应围绕申请理由是否明确、与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关联性、对案件实体处理有无实质影响、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有基础证据等进行审查。有必要出庭的,应在开庭10日前向鉴定机构送达通知书,鉴定机构于开庭3日前将出庭鉴定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告知法院。鉴定人出庭费用由申请人按两名鉴定人出庭预交,每人次为500元(本地)或700元(外地);费用最终负担则以申请人就鉴定意见所提之异议主张成立与否确定。同时,杭州中院通过在审判区域设置鉴定人席位、鉴定人休息室,庭审时注意控制当事人向出庭鉴定人员发问的方式及范围等,切实维护出庭鉴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及人格尊严。 为配合细则的实施,杭州中院还制定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质证相关问题告知书》、《鉴定人出庭费用预缴通知书》、《专家辅助人出庭通知书》、《鉴定人出庭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模板,从程序流程上对鉴定人出庭相关问题予以规范。 据了解,这是浙江省首个关于鉴定人出庭相关疑难问题理解适用细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蒋卫宇认为,细则对于更好地贯彻民事诉讼法,引导当事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合理应对诉讼,提升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判质效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8月8日旁听庭审的杭州市人大代表王水英说:“鉴定人出庭对医疗鉴定有制约作用,有利于保障鉴定意见更公平公正,而且在庭审中可以发现,原告对医学鉴定的很多东西都不懂,鉴定人的说明解释有助于其消除疑虑。但鉴于原告作为患者的弱势地位,法院可告知其有请专家辅助人的途径和权利,从而形成对抗,从程序及实体上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