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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联合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旨在通过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程序,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质效,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对行政执法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旨在通过规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程序,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质效,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对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在作出后当场交付受送达人,如受送达人不在现场,则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次采用直接送达、委托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指导意见》对各种送达方式的程序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将送达回证和行政执法文书一起邮寄,并索要回执。对公告送达方式,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应按规定进行公告;无规定的,可以在行政机关的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同时张贴公告,将张贴公告过程进行录像或者拍照记录;或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公告,也可以同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法定期日,即视为送达。

    另外,《指导意见》还对委托送达、转交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时满鑫  陈  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