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的操作细则》,从出庭申请、人员确定、出庭作证、鉴定意见审查等多个方面,对这项制度进行了完善和细化。这也是我省首个有关鉴定人出庭制度的细则。 细则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将围绕异议主张是否明确、与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关联性、对案件实体处理有无实质影响等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出庭的,在开庭十日前向鉴定机构送达《鉴定人出庭通知书》。鉴定机构收到通知书后,需在开庭前三日将出庭鉴定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告知法院。 鉴定人出庭后,当事人、专家辅助人、审判人员均可以向鉴定人发问,但要围绕鉴定意见进行,超出鉴定意见或与案件无关的发问,法院可予以阻止。为维护出庭鉴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及人格尊严,细则规定发问时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鉴定人的言语和方式。同时,法院还在审判区域设置鉴定人席位、鉴定人休息室。 杭州中院民一庭庭长张巧薇说:“鉴定人出庭对认定鉴定结果、查清事实有着重要作用。这一制度可以帮助消除当事人疑虑,从实体和程序上保障诉讼的公正,对提升审判质效,提高司法公信都有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