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提升新媒体时代政法宣传能力·经验 从重彰“马锡五审判方式”精神,到全省三级法院院长大接访,再到赵作海错案的纠错、平顶山天价逃费案的重审、“瘦肉精”系列案件罪名的认定、李怀亮故意杀人案的疑罪从无……河南法院的一系列做法几乎都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引起热议并不是坏事,从另一个角度看,说明群众对法院工作高度关注。所以,面对热议,我们第一时间发声回应,把我们的具体做法、依据全部向社会公开。这既是对社会各界的尊重,也是最有力的舆论导向。”8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处理司法与媒体关系、做好法院宣传工作,首先要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司法公开做好了,法院宣传工作便成功了十之八九。 公开拉近社会与法院距离 2012年7月,河南高院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后,迅速引起热议。 有学者认为,此举有助于从审判者角度减少错案,增强法官责任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发生;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这一规定并非治本之策,由于认定错案的标准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在现实层面缺乏可操作性,并可能带来忽视程序公正、挫伤法官办案积极性等无奈后果。 随后,一些媒体主动要求采访该规定出台的背景及可能出现的问题等,履新不久的河南高院新闻发言人徐哲感受到了舆论的压力。 张立勇鼓励徐哲说:“舆论对法院工作和法官言行的高强度、高密度的无缝隙关注已经成为常态。公开比封堵好,主动比被动好,早说比晚说好,自己说比别人说好。” 徐哲在与媒体沟通中,不仅详细解释了该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还介绍了相关背景,并主动提供了一些错案案例。 “公开拉近了社会与法院的距离。”徐哲介绍说,河南是案件大省,全省法院每年办理约50万起案件,如果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都有正面的宣传点,将向社会传递巨大的正能量。反之,哪怕出现一起错案,就会激发舆论探究真相的好奇心,从而动摇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和信心。 舆论监督并不是挑刺找茬 “案件那么多,只要不出大问题,出了点小差错也属正常。”一些法官认为,舆论监督是在挑刺找茬,是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 面对法院内部对舆论监督的抵触情绪,张立勇多次在会议上旗帜鲜明地强调:“舆论监督不是挑刺找茬!是在帮我们找问题!如果你案件办得无可挑剔,如果你言行没有损害一名法官的形象,你怕什么监督?现代社会已进入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新闻传播者,如果出了问题,你能遮掩住吗?” 对此,曾经担任南阳、洛阳两个中级法院院长的河南高院政治部主任王树茂深有感触地说:“新媒体时代给我们打开了听取民意的窗口,也给法院各项工作带来了全新挑战,法官的一言一行都置于监督之下。主动接受监督,为法院发出权威声音、塑造形象提供了崭新平台。” 截至目前,河南省三级法院全部建立政务网站,设立新闻发言人和网络发言人,并聘请网络监督员,在官方网站开设“网评法院”专栏、“网上调解室”、“网上诉求合议庭”等。通过创建“豫法阳光报告”手机报,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和新闻媒体,第一时间发布法院信息,并在各大门户网站开通“豫法阳光”微博,处理网民诉求,通过启动“走基层进法庭”、“讲述让你感动的法官故事”等活动与网友互动交流。 法官要真心与记者交朋友 在河南,曾经有着“防火防盗防记者”的传言,在一些热点案件的审理甚至宣判后,有些法官都婉言拒绝记者采访。 张立勇对这种现象不仅予以批评,还在全省三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公开表态:“新闻记者和法官都应当代表社会的良知,都是在党的领导下,为老百姓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两个群体。二者是一种互相支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权利是两者共同的价值追求。如果真心与记者交朋友,那么媒体就会成为我们的盟友和坚定支持者。” 河南高院不仅支持记者采访,还专门出台规定,允许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参加适用于公开审理案件的自由旁听。对社会广泛关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过当地媒体公布案件信息。法院还开辟公民旁听专用通道。。 为便于法院宣传部门与记者沟通交流,河南高院专门下发规定,在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机构,充实新闻宣传力量的同时,要求新闻发言人和新闻机构负责人列席党组会和审判委员会,提升其新闻宣传策划、媒体沟通协调等能力。 “如今,审判业务庭主动要求公开疑难案件的审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案件真实情况。”徐哲说,目前,全省法院“宣传与审判联动、多媒体联动、三级法院联动、法院内外联动”的新闻发布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全省法院宣传工作一盘棋”、“人人都是宣传员”等理念已被全省法院所接受。(记者 邓红阳 赵红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