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法制网 破司法实践空白首位港籍罪犯获准在内地接受社区矫正 由于两岸四地不同法域之间存在的现实障碍,导致司法实践中除因外交、国家安全等特殊需要外,全国各级法院对港澳台籍罪犯的假释适用几乎一片空白。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开展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调研,旨在破解这一司法课题,并受到最高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指定其为港澳台籍罪犯假释工作试点单位,并在全国首开港澳台籍罪犯假释常态化审理之先河。 今天,东莞中院对首批两名港台籍罪犯假释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裁定香港籍罪犯予以假释。《法制日报》记者在现场旁听了此次庭审。 港籍罪犯因母病危首获假释申请 上午9时30分,东莞中院大法庭,首批港澳台籍罪犯假释案件在这里开审。 两名分别来自香港、台湾的罪犯尹某和许某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在狱中表现良好,东莞监狱向东莞中院提出对两人予以假释的建议。除了罪犯家属,今天的庭审还吸引了大批的媒体记者。 “刑罚执行机关,请出示对尹某提请假释的相关材料。”庭审中,审判长伍小冰就两名罪犯的基本情况、服刑表现及考核成绩、证人证言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据东莞监狱提供的材料显示,尹某在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的考核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共获得14次嘉奖;2012年10月、2013年3月共获得2次表扬;2013年1月记功;2013年4月改造积极分子。 “尹某投劳以后有无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无悔改表现?”针对审判长的提问,东莞监狱出庭作证的说,“有。其积极参加劳动,自觉遵守监规。” 审判长对尹某说:“你有一次最后陈述的机会,还有什么想说的?”尹某回到:“我母亲现在病危,在东华医院就医,我希望早日假释出狱,见我母亲最后一面。” 在综合考虑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的意见、证人证言以及罪犯服刑表现等因素,罪犯尹某被当庭裁定予以假释,而许某的假释将押后宣判。 据悉,假释后的尹某将在东莞当地接受社区矫正。 专题调研获最高法院肯定为破题奠定基础 庭审后,东莞中院新闻发言人尹振宇向记者介绍了该院破解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难题的做法。 “东莞是广东省港澳台籍罪犯的集中关押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除因外交、国家安全等特殊需要外,我国各级法院基本没有对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的案例。”尹振宇介绍说,对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难的根源在于缺少与假释制度配套的社区矫正和系统的监管体系。 尹振宇指出,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假释有其独有的优势和价值,较之减刑,假释更有利于节约行刑成本,顺应刑罚社会化的时代特征。 为破解难题,东莞中院组织人员开展“破解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难”专项调研,深入分析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难的根源,并形成调查报告,探索在不突破现有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搭建港澳台籍罪犯假释与内地社区矫正的桥梁,建立相应配套制度设计,使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成为可能。 该调研报告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高院的充分肯定。最高法院认为:“东莞中院的调研有根有据、切实可行,调研成果在全国首创,对沿海地区有开创性意义,是一个先进经验。”2013年3月,东莞中院被广东高院指定为全省唯一的港澳台籍罪犯假释工作试点单位。 多部门联动让罪犯假释后有去处 “针对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我们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实现多部门联动。”东莞中院审监庭负责人何小玲对记者说。 2013年4月8日,东莞中院专门就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试点工作向东莞市委政法委进行了专题汇报,并得到了东莞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在政法委的统一部署下,东莞市的公、检、法、司、监狱、外事、台办等相关单位经过多次座谈协商,就合力共建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联动机制完成试点工作达成共识。 2013年7月,上述各方共同形成《关于建立和完善港澳台籍罪犯适用假释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对接的若干意见(试行)》两份文件。两份文件明确了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对接的组织架构、职能范围、协调沟通、程序衔接等制度。 如何破解假释前审查难问题?记者了解到,东莞中院为此专门建立了罪犯假释前风险评估机制,通过积极协调两岸四地的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对港澳台籍罪犯的社会危害性、再犯罪风险做出调查评估,为假释审理提供参考的依据。 为保证港澳台籍罪犯能够在大陆地区正常接受社区矫正,东莞中院积极协调港商协会、台商协会、香港特别行政区驻粤办事处等部门和社会组织,联系愿意接纳、帮助在大陆地区服刑的港澳台籍罪犯在其会员企业工作的港澳台商为罪犯建立“中途之家”,以提供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住所。由罪犯考验期内所在的工作或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商企业,其实行社区矫正,确保对服刑人员帮扶到位、教育到位和转化到位。 据介绍,在假释考验期内,辅之以公安机关的协助监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法院的回访考察、台办携同台商投资协会等社会组织及罪犯家属的共同监管,多措并举,形成全方位动态监管机制。 “作为全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作为两岸四地经济、文化合作的交流中心,东莞中院在破解港澳台籍罪犯平等适用假释司法难题上的先行先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法律精神的现实体现。”尹振宇说。 法制网东莞(广东)8月20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