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淮晨报 9月4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发出合肥首张民事诉讼调查令,凭借这张调查令,原告代理律师袁红云顺利从安徽省气象局调取到相关气象数据材料,用时不到2小时。此前,袁红云曾多次前往省气象局调取证据均被拒绝。据了解,今年9月1日起,安徽省法院推行《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律师可凭令调查。 下大雨车辆被困维修花13万余元 2012年底,家住合肥的熊先生购买了一台宝马轿车,并在合肥某财产保险公司为爱车购买了保险。今年7月5日下午2时左右,熊先生的儿子驾车沿樊洼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科学岛路口约200米处低洼路面,因暴雨积水,致使车辆被淹无法行驶。眼看积水越来越深,为避免车辆全淹损失扩大,熊先生的儿子遂找人帮忙将车辆推至高处,随后向保险公司报告了出险情况。 当日,熊先生的爱车被拖至宝马4S店维修,检查显示系发动机进水损坏,维修费用需13万余元。保险合同约定“因暴雨导致机动车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熊先生依据此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范围”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熊先生遂向庐阳区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车辆出险地点当日的下雨量是否构成暴雨成为双方争议焦点之一。原告熊先生一方拿出媒体报道证明7月5日合肥确系暴雨天气,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媒体报道不具有权威性。且熊先生认为“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免责”的说法也提出异议,其称该条款没有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双方的焦点聚集在当日是否构成暴雨的要件上,原告熊先生的代理律师袁红云说,她也多次前往安徽省气象局沟通。 自9月1日,安徽省高院发布《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之后,袁红云便想到申请民事诉讼调查令,以使用该办法取得当日的气象数据。 9月3日,熊先生向庐阳区法院提交了调查令申请,希望法院向其代理律师袁红云签发调查令。 9月4日,庐阳区法院的承办法官依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条件,立即制作调查令,经院领导签发后向原告律师发放。 当天9时许,袁红云从法官手里拿到民事诉讼调查令后,立即驱车赶往安徽省气象局调取当日事发地点的雨量数据。不到11时,袁红云拿到了所需证据,前后只花了2个小时不到。随后,袁红云赶到法院,将调查到的证据及调查令回执一并提交给了法院。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袁红云长出了一口气,感叹《实施办法》的效果,“以往调查取证,对方往往不配合,甚至出现闭门谢客的情形。”她说,现在根据规定申请到调查令后,确实给律师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也给代理人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在采访中,庐阳区法院承办法官民二庭庭长张伟也表示,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减轻法院办案压力、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记者 王刚 王凯 通讯员 王鹏 陈辉) 链接 今年9月1日起,我省法院推行《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律师有了调查的“尚方宝剑”。 根据实施办法,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接受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 代理律师持令调查时,接受调查人核对调查令和相关证件无误后,应当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不能当即提供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提供。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接受调查人不能按时提供证据、无证据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证据的,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中注明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