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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撰文纪念习仲勋同志诞辰一百周年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当前位置: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业界动态最高法院撰文纪念习仲勋同志诞辰一百周年 最高法院撰文纪念习仲勋同志诞辰一百周年 2013-10-16 9:41:4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始终坚持人民司法的群众观点与群众路线 ——纪念习仲勋同志诞辰一百周年 今天是中国共产党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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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撰文纪念习仲勋同志诞辰一百周年

  2013-10-16 9:41:4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始终坚持人民司法的群众观点与群众路线
——纪念习仲勋同志诞辰一百周年

 
  今天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伟大的共产主义战士,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我党、我军卓越的政治工作领导人,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的主要创建者和领导者之一习仲勋同志100周年诞辰。习仲勋同志少年投身革命,12岁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不满15岁即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先后在党内、军队、政府和全国人大担任过许多重要职务,为中华民族解放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改革开放事业奋斗了70多个春秋,做出了卓越贡献,立下了不朽功勋。他是从农民革命运动中成长起来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从青少年时期就善于做群众工作,并在做群众工作的过程中培养和展现了突出才能,毕生对人民群众充满热爱之情、感激之情。他21岁就当选为陕甘边区苏维埃主席,被人民群众亲切地称为“娃娃主席”,毛泽东同志称赞他是“从群众中走出来的群众领袖”。在他的革命生涯中,虽然没有直接在政法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但作为陕甘宁边区和西北局的重要领导之一,曾经在边区和西北局的司法工作会议上作过重要讲话。对司法工作如何站稳群众立场,如何坚持群众观点,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如何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如何为人民群众服务,如何掌握情况依法办事等重要问题,有深刻见解和精辟论述,许多观点对我们今天做好司法与群众工作,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习仲勋同志这方面的重要论述,与其他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律思想一起,已经成为党和人民的一笔宝贵财富,值得我们认真学习领会并不断发扬光大。
  习仲勋同志关于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工作的观点,犹如一条主线贯穿他的革命生涯始终。关于司法工作的集中论述,则主要在他的两篇讲话中。一篇是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所作的讲话,题目是“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发表在1944年11月5日的《解放日报》上。另一篇是1950年5月4日在西北司法会议上的讲话,题目是“掌握情况,依法办事”。正如经典名篇往往都言简意赅、文风朴实一样,这两篇讲话都只有1000多字,通俗易懂、朴实无华。在前一篇讲话中,他讲了四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把屁股端端的坐在老百姓这一方面,不当“官”和“老爷”,走出“衙门”、深入乡村,有出息和没出息在于自己。在后一篇讲话中,他突出强调了只有搞清楚情况,才能做到依法办事。只有认真学好法律,才能做到正确执法。只有对干部犯法坚持从严惩处,才能符合广大人民利益。并提出了司法人员“要给人民当个青天,绝不要当个昏天”这一掷地有声的要求。在当时新中国刚刚建立,只有《共同纲领》等极个别法律的情况下,他就明确提出严格依法办事的要求,非常不容易,非常宝贵。
  一、司法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正确方向
  司法工作必须为人民服务,站稳群众立场。在国共合作的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个别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纠纷时还引用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对人民司法和国民党司法工作的本质区别认识不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习仲勋同志对此提出了严肃批评,明确指出边区的“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权中的一项重要建设”,“是替老百姓服务的”,“要一心一意老老实实把屁股放在老百姓这一方面,坐得端端的。”这些话阐明了边区的人民司法不同于历史上的旧司法和反动司法,她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革命和解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必须为人民服务,不得为有权有势有钱的剥削阶级服务;司法人员必须站稳人民立场,把屁股坐在人民一边。司法人员只有始终把屁股端坐在人民一边,始终站稳群众立场,才能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习仲勋同志的这些重要观点,明确了人民司法的人民性,指明了人民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努力方向。
  司法工作者应当站在群众之中,不能浮在群众之上。习仲勋同志说:“我们司法工作者,既是为人民服务,就应该站在老百姓之间,万不能站在老百姓头上。”他认为,一个司法人员如果把司法工作等同于旧司法的“断官司”或“过堂”,办理案件时“板起面孔,摆起架子,叫人家一看他,是个‘官’,是个‘老爷’,那就很糟糕。”他讲的实际上是如何摆正司法工作者的位置,如何看待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问题,是对我们党一贯坚持和强调的党群干群鱼水关系所作的进一步阐释,重申了司法工作不能脱离人民群众、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思想。
  司法工作要倾听群众意见,重视调查研究,态度要和蔼可亲。习仲勋同志对旧司法中惯常的威风凛凛、声色俱厉的衙门作风深恶痛绝,认为人民司法绝不容许对老百姓有这样的态度和作风。他指出:“对于一般老百姓,我们是用着和蔼的态度耐心地说服。当一方有意见,有冤屈向你上诉时,应该细心地听,等到他讲完了,然后根据实际的情况,慢慢地向他解释。绝不能未调查,未研究,在主观上首先对于某一方面,就存有了一种成见。这种存有成见的做法,往往只看到表面,看不到实质,会把案情搞错。所谓秉公处理,不仅限制于观点上,尤其孜孜讲求于对人的态度。”这里讲了几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办案要耐心地倾听群众的诉求,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案情,透过案件的表象看纠纷的实质,注意对当事人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要克服可能存在的主观偏见,处理案件不仅要持公正的观点,尤其要秉持亲民的态度和作风。这些要求和观点,对于我们今天做好司法工作,仍有很强的启发性和针对性。
  司法工作者要走出“衙门”,深入乡村,了解群众,团结群众,教育群众,向群众学习纠纷解决的方法和智慧。习仲勋同志指出,司法工作者不能只待在办公室里断案子、写判决,如果仅仅满足于在机关里做功课,是难以作出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判决的。只有走出机关,深入群众,才能了解老百姓盼望什么,需要什么,从而才能满足群众的要求和期待。因此,他明确要求:“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有走出‘衙门’,深入乡村的决心(但这不是说到乡村去睡觉,而是从思想上工作上去深入)。必须如此,才能把我们的司法政策贯彻得好,才能使司法工作同人民取得密切联系。”强调了深入群众不是形式上走一走,而是要从工作上思想上真正树立群众观点,也不是简单地接触群众,而是要宣传党的司法政策,用党的司法政策去团结群众、教育群众。不仅如此,他还进一步阐述了司法工作者深入群众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司法工作者要依靠群众自主解决纠纷,要向人民群众学习解决纠纷的方法和智慧的重要思想。“千百事件整天发生在人民中,最适当的解决办法,也就在人民中。只有通过人民,才会解决得最快,最正确。如果不发挥人民本身力量,孤独地依靠我们司法干部去处理,那就需些年月!我们不要以为自己比老百姓高明,其实不然,新的创造要在老百姓中找寻。”这些话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发自内心的尊重人民群众,相信人民群众,把人民群众当先生,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聪明智慧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的基本观点。
  处理案件要重视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民间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作用。司法工作者处理案件时要到人民群众中深入调查研究,着力方便群众诉讼,并重视运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这是以马锡五同志为代表的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者的创造,这种方式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得到了党中央的充分肯定,被命名为“马锡五方式”。这种方式不仅在当时的边区司法工作中得到了广泛推广,而且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影响至今,成为人民司法的重要特色和宝贵财富。习仲勋同志对此是高度重视的,他在讲话中强调,做好司法工作“必须普及民间调解运动”,司法工作者要把群众中的“调解模范团结在自己周围”,要向调解模范们学习,因为“他们的作风和调解艺术,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干部学习”。此外,他还对健全民间调解组织,完善调解制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习仲勋同志的上述观点,反映了我们党关于人民内部矛盾要依靠人民群众自主解决,人民司法要着力化解群众矛盾,构建和谐群众关系的正确主张。
  做好司法工作,必须加强学习,提高素质和本领。针对当时有些司法人员不安心司法工作,认为做司法工作没有奔头,想到革命斗争第一线的抱怨情绪,习仲勋同志语重心长地指出:“我们个别司法干部,认为做司法工作进步慢,没出息。这种认识是极不正确的。进步快慢,有出息没出息,不在于做什么工作,而在于自己。政治没有抽象的,任何工作都要经过脚踏实地的做。工作做好了,自己也就进步了。”他还说:“我们司法干部都首先应该着重于想问题,在业务上多花工夫,刻苦钻研。比如:对处理案件,应从历史上全面地分析,获得经验教训,克服主观主义、教条主义,这对于自己,那就是很好的锻炼,在工作中,应订出自己经常学习计划,从学习业务、学习文化、学习历史、学习社会常识各方面,不间断地提高自己。”他在讲话中还提出了司法干部要加强政治道德品质修养,把革命利益放在第一位,处处给他人做表率等要求。这些话,虽然是近70年前讲的,但我们今天读来仍感到很受教育。
  二、司法工作必须坚持掌握情况、依法办事的原则
  掌握情况才能做到依法办事。习仲勋同志开宗明义地指出:“在司法工作中掌握情况是非常重要的,掌握情况的前提是了解情况,只有把情况搞清楚才能掌握,掌握了情况才能依法办事,否则事情是不可能办好的。”从他讲的具体事情看,他要求司法人员掌握的情况不仅包括案件本身的事实证据情况,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治安大局的情况,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思想情况,以及党和国家政策法律贯彻实施的情况等,体现了他一贯强调的从实际出发,重视调查研究的思想。他提出的掌握情况才能依法办事的观点,与后来我们党提出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完全一致。
  执行法律、法令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社会实践紧密结合。针对当时一些干部简单照搬条文,不切实际地执行法律、法令,在土地改革、阶级成分划分和改造私人资本等工作中出现的错误做法,尤其是主观主义和教条主义的做法,习仲勋同志明确指出:“法律要用到具体环境里,必须与具体事物相结合。”他在这里阐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观点,即应当让法律、法令去适应丰富、复杂、具体的社会生活实践,而不能用法律、法令去框丰富、复杂、具体的社会生活。这一观点与马克思主义必须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原理一脉相承。
  司法的功能是辩证的,既要惩罚违法,又要教育人民,促进法律实施。如何看待司法工作的社会功能,长期以来都是见仁见智的。有的人往往只看到一个方面,忽视另一方面,当时有的司法人员也有片面的认识。习仲勋同志站在大局的高度,明确指出人民司法的功能不仅仅是惩罚违法犯罪,甚至主要不是,司法的主要功能是教育人民,推进法律贯彻实施。他说:“司法工作不是专门找岔子,也不是专为别人犯了法去处理,那是不对的、消极的。我们不是惩办主义者,最积极的意义是通过执法(当然也包括处罚)来教育广大人民,扫除各种障碍,以保证人民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畅通无阻地实施。”
  司法部门要当人民的青天,不当人民的昏天。习仲勋同志用简明质朴的语言,讲出了千百年来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盼,强调了人民司法要为人民做主,要维护人民利益的思想。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他讲这些话,并非是针对打击地主、恶霸和土豪劣绅等人而言的,而是针对我们队伍中一些党员干部违法乱纪、侵害人民利益的现象而言的,体现了他对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要依法惩罚甚至从严处罚的坚决态度,这一点尤其可贵。他说:“如果共产党员犯了法,是一定要用党纪和国法双重来惩处他的。”“我们的司法部门对于违法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我们要给人民当个青天,绝不要当个昏天,不能因为犯法者是干部,是共产党员,就可以逍遥法外,只要有人控告和检举,又有确凿的证据,我们就要依法处理。”他在讲话中,还明确提出了我们的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都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官的思想。
  三、习仲勋同志重要讲话的教育与启示意义
  学习、纪念习仲勋同志,重温他六七十年前关于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讲话,我们倍感亲切,深受教育,很有启发。虽然我国现在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社会形势、社会矛盾、司法工作、司法队伍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水平比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之初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万变不能变其宗,优良传统不能丢,先辈教诲不能忘。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社会矛盾高发多发的新态势新任务,司法的公信和权威有待进一步提高的新问题新压力,我们必须大力弘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认真践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提出的人民司法思想,始终坚持人民司法改革与发展的正确方向,要紧密结合正在全党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更加密切司法工作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更加注重为人民谋利益排忧难,要从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中寻找破解司法难题的智慧和路径。
  一要始终坚持人民司法的人民性,端正人民司法发展与改革的正确方向。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这个基本观点和立场绝不能动摇。司法工作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坚决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个基本功能和责任绝不能抛弃。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应当把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的最高追求和最大责任,并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切实践行。
  二要始终坚持人民司法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历史和实践证明,我们党由革命党变成执政党,靠的是人民群众的流血牺牲;领导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伟大成就,靠的是人民群众的辛勤劳动;领导改革开放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靠的是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同样,人民司法的力量来自人民,人民司法的办法来自人民,破解司法工作的难题要依靠人民。人民法院的物质和文化建设,法院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司法审判工作的作风建设,都不能脱离群众。要切实体现司法工作也是群众工作,司法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也是群众工作者的基本属性。必须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善于用人民群众听得懂、易接受的语言和方式审理案件、处理纠纷,善于用人民群众乐于接受的调解、和解方式化解矛盾,善于把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融入公正司法的各项工作之中,不断拉近司法与群众的距离,切实增进司法与群众之间的鱼水之情。
  三要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树立司法权威。对人民司法而言,司法公正就是群众的感受,司法公信就是群众的信赖,司法权威就是群众的服从。没有群众的认同和满意,司法的公正、公信和权威就无从谈起。因此,必须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着力在公正司法上狠下工夫,秉持司法公不公、信不信、威不威,最终要由人民群众说了算,公正司法的效果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享受到的信念不动摇。
  四要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履行法律实施的重大使命。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已经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和小康社会的脚步铿锵作响,人民群众对公权部门和一些强势群体有法不依,对一些执法、司法人员执法不严、不公、不廉的意见还很强烈。人民法院实施法律的任务更加繁重,责任更加重大。我们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不负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厚望和重托,发扬人民司法敢于担当、敢于碰硬、刚正不阿的职业品格,用严格执法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拦在法律的底线内;用严格执法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公民自由,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用严格执法取信于民,教育群众,弘扬全民族的法治精神,培育全社会的法治信仰;用严格执法推动社会进步,引领社会风尚,促进改革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

日期:2013-10-16 9:41:46 |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