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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报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采取的举措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召开关于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金克胜副庭长公布了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结合8起典型案例,通报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加大知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10点召开关于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金克胜副庭长公布了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结合8起典型案例,通报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实效性
  近年来,人民法院注重加大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特别是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法院就该纠纷作出终局判决之前,为防止侵害行为继续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被诉侵权人临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从而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行为保全制度原先只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领域适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行为保全制度已经适用于全部民事案件领域。因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在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和垄断纠纷等领域也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及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礼来公司行为保全申请案是我国首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充分体现了行为保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在加大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加大财产保全措施适用力度。对于被诉侵权人存在隐匿或者转移财产的危险,可能影响未来判决执行的情况,人民法院积极支持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确保当事人的胜诉利益能够得到实现。同时,不断加大证据保全措施适用力度。对于可能由于证据本身的原因或者因证据持有人毁损、转移、隐匿、篡改证据等原因,发生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人民法院及时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来固定和保存证据,保障案件事实的查明。据统计,近三年来,地方法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支持率均高于85%。
  二、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多发性等特点,知识产权权利人调查取证存在很大困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和知识产权审判的特殊需求,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切实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是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便当事人维权的重要手段。对此,人民法院正确适用事实推定规则,妥善转移举证责任。在权利人已尽合理努力穷尽其举证能力仍无法取得证明侵权成立的全部证据,结合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产经验,能够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能性较大的前提下,不再苛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将举证责任适时转移给被诉侵权人。在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事实推定的方法认定侵权成立。近年来,人民法院特别注意在方法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证明难度较大的案件中积极运用上述方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亚什兰公司“水包水型聚合物分散体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案就是运用上述方法的典型案件。通过事实推定的方法,促使被诉侵权人在支付高额补偿金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切实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人民法院加大证据保全和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对于权利人难以取得的维权证据,凡符合调取证据或者证据保全条件的,及时采取调取或者保全措施。完善境外证据的举证和认证制度。尽可能减少境外证据的举证和认证困难,提高举证认证效率。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公证认证的特殊事项外,凡有其他合理方式足以认定境外证据真实性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认定,避免因未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而简单否定境外证据效力,从而减轻了涉外案件当事人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负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提倡和鼓励当事人积极提供其掌握的全部证据,尽力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对于故意逾期举证、毁损证据、抗拒证据保全等妨碍查明事实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给予程序和实体制裁。上述措施的实施,切实减轻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提高了权利人成功维权的可能性。
  三、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
  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力度,充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是人民法院一以贯之的司法导向。为了实现上述目的,人民法院通过调研和探索,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积极运用专业分析方法。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运用经济分析、专业评估、会计核算等方法,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近年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中运用经济分析和专业评估的案件逐渐增多。强生公司纵向垄断协议案中,人民法院即对垄断协议造成的损害进行了较为详尽的经济分析。二是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酌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海天公司诉高明公司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格力公司诉美的公司专利侵权案等案件,均是人民法院依法运用举证妨碍制度,裁量确定较高赔偿额的典型案例。三是积极支持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赔偿请求。在计算损害赔偿时,人民法院将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单独计算,责令侵权人予以赔偿,客观上提高了损害赔偿总额。在海天公司诉高明公司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中,海天公司为弥补因高明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其商誉造成的损害,通过发布广告的方式消除影响,为此花费了人民币400余万元,人民法院认定其中的300万元属于为消除影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判决高明公司予以赔偿。
  四、强化停止侵害措施适用力度,依法制裁严重侵权行为
  高度重视停止侵害措施的适用,最大限度地消除发生重复侵权的危险,是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有效手段。例如,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专用材料、工具,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原则上责令该当事人予以销毁。对于因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限期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手续,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这种责任方式有效防止了继续侵权的可能性。海天公司诉高明公司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就运用了上述责任方式。
对于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对于严重的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的行为人,还积极适用罚款等民事制裁手段。宝马公司诉广州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在判决较高赔偿额的同时,根据侵权人侵权范围遍及全国、侵权行为规模化、后果较为严重的情况,本着加大惩处力度的精神,依法对侵权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五、加大刑罚力度,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近年来,人民法院重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各种刑罚手段,严厉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一是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利用刑罚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坚决维护商业运营安全、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江西亿铂公司、余志宏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系目前全国最大一起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案,涉案金额和判罚金额均创全国之最,涉案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本案裁判无论是在罚金数额的计算还是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都体现了严厉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导向。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知名商标,维护食品安全的坚决态度。二是注重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在依法适用刑罚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使得犯罪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在江西亿铂公司、余志宏等侵犯商业秘密案中,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总额高达人民币3700万元,创全国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罚金数额之最;在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中,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也高达人民币2704万元。三是注重剥夺再犯罪能力和条件。人民法院在判决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2012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1279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5518人,刑事案件数量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数创五年来最高。
  在今后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地贯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导向,进一步强化司法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努力为经济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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