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10月23日电 记者丁国锋马超 今天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江苏高院副院长周继业介绍,意见规定对在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或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生产经营的,或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而对行为人因资金周转一时陷入困境仅为躲债、回避矛盾等暂时躲避的,不能一概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逃跑的行为人愿意重新组织生产经营以偿还债务的,犯罪后有自首、立功和认罪悔罪表现的,或者在犯罪中处于受支配或从属地位的,以及案发后积极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挽回损失的,可予以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