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晓锋 见习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郝绍彬 屈冬梅 在普通消费者心目中,有机产品系比非有机产品更天然、更少污染、更安全营养的产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也更愿意购买有机产品。然而,一些商家在销售产品时存在欺诈,标示显示为有机,实际上并未取得有机认证。 2015年12月22日,胡某在重庆某超市有限公司解放碑店(以下简称“重庆某超市解放碑店”)购物时,购买了10瓶产自“菲律宾”的珏士高有机初榨椰子油,总价1680元。结算时,超市出具的收银小票上标示的商品名为“有机初榨椰子油”。 过后,胡某在翻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时,发现自己购买的珏士高初榨椰子油并不符合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获得有机认证,遂将重庆某超市解放碑店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该产品的有机认证方面。那么,该椰子油是否为有机产品,超市是否构成欺诈呢? 胡某认为,自己购买的椰子油不符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超市存在虚假宣传,涉嫌欺诈。胡某向法庭举示了所购买的椰子油实物、产品标签、购物小票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条例》,用以证明其所购珏士高的初榨椰子油不属于有机产品,超市的行为存在欺诈,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重庆某超市解放碑店退还货款1680元,并赔偿5040元。 重庆某超市解放碑店在庭审中举示了该商品的有机产品欧盟认证证书(controlUNION)(复印件英文版),用以证明超市销售的该产品在国外已经获得了有机认证,实际上是有机的。此外,该产品在国内亦提交相关认证机构进行有机认证,并没有误导消费者,即使在标签上可能有小瑕疵,也未构成虚假宣传和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本案中,重庆某超市解放碑店作为销售进口产品的精品超市,在进口的椰子油未取得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的情况下,擅自标注“有机”等字样,足以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 据此,法院对胡某要求重庆某万家超市解放碑店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重庆某超市有限公司解放碑店(以下简称“重庆某超市解放碑店”)退还消费者胡某货款1680元,并赔偿5040元。 重庆某超市解放碑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