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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父亲退了儿子的人身保险 儿告父“还我保险金”获法院支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刘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2
摘要: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房佳伟 谷丽娜 为给儿子的未来上道“保险”,李安在儿子一岁时为其购买了一份个人长期人身保险。2015年,李安和妻子闹离婚期间,他私自退保了自己为儿子投保的保险。然而,这个行为让他成为了被告。 1999年,李安的儿子李建出生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房佳伟 谷丽娜

为给儿子的未来上道“保险”,李安在儿子一岁时为其购买了一份个人长期人身保险。2015年,李安和妻子闹离婚期间,他私自退保了自己为儿子投保的保险。然而,这个行为让他成为了被告。

1999年,李安的儿子李建出生。为了让儿子的未来更有保障,2000年,李安为孩子投保了一份个人长期人身保险,儿子是第一受益人。

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李安为儿子购买的保险有两种领取方式,一种是分期领取教育金,另一种是在李建15周岁时一次性领取全额教育金。

2014年,李安和妻子感情破裂,先后历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庭审,最终两人离婚。在诉讼离婚期间,李安认为给儿子买的保险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但乌市沙区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是两人的婚生子,不应该将该保险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这份保险合同如何认定,乌市中院未做处理。

2015年11月6日,李安以投保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

等李建母子发现这一情况时,李安已经将退保的4万余元现金占为己有。

李建以其父侵权为由,于今年2月将父亲告到沙区法院,要求其返还保险金及精神损失金共计7万余元。

作为实际投保人,李安有权将为儿子购买的保险退保吗?

“我掏钱买的保险,还没资格取走吗?”得知自己被儿子告了,李安大怒。

儿子李建满腹委屈:“我和妈妈一起生活容易吗?凭啥他把钱都取走?”李建的母亲更不高兴,她认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是儿子,李安无权取走。

乌市沙区法院审理认为,李安以自己的名义为儿子购买的保险,是一种既包括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括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两全保险。“这是一份储蓄和意外身故兼备的保险。”该案主审法官说。其中,储蓄型保险的受益人是李建,因此李安的投保行为应视为对儿子的赠与行为。根据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该赠与行为在保险费缴付时即完成了对应部分现金价值的权利转移。

尽管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此项法律仅规定了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未针对投保人退保后导致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制,因此应用其他法律规定分析李安行为的法律性质。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李安的退保行为导致李建丧失了对其高中教育金、大学教育金的财产权利,侵害了李建的合法权益。”主审法官说,同时,李建的退保行为发生在与李建母亲离婚诉讼期间,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该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建擅自退保并占据退保金额,存在侵占李建财产的主观故意。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

据此,乌市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安赔偿儿子5万余元教育保险金,驳回李建的其他诉讼。

收到判决后,李安不服,于今年6月向乌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该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