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8月17日讯 记者黄洁 怀疑在家乐福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王某将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记者今天了解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家乐福公司退还王某部分商品货款755元,并赔偿王某8100元,王某退还家乐福公司涉案商品。 根据王某的起诉,2015年4月16日、17日,他在家乐福公司双井门店购买了11袋单价为52元的东来顺酱牛肉、15袋单价为55元的东来顺酱牛腱,共计1397元。两种商品的外包装袋配料部分都标明食品添加剂含有焦糖色。而根据相关的国家标准,焦糖色的使用范围并不包括酱卤肉制品。 据此,王某认为,家乐福公司销售的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十倍赔偿。 对此,家乐福公司辩称,涉案商品实际上并未将焦糖色作为添加剂使用,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因此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为了证明这一事实,家乐福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涉案食品生产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北京市食药监局开发区分局关于东来顺酱牛腱等产品有关情况协查函的回复》,其中写明,没有发现生产涉案食品的企业在上述食品配料中添加了添加剂焦糖色,产品包装食品配料中焦糖色为误标。 经过审理后,两审法院均认为,家乐福公司主张涉案产品均未添加添加剂焦糖色,但涉案产品外包装均在配料的食品添加剂部分标示了含有焦糖色,除“回复函”中认定未添加的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他涉案产品也未添加添加剂焦糖色,因此法院对家乐福的主张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