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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羡林之子告北大一审败诉 季老之物究竟该归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刘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17
摘要:季羡林之子季承。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央广、《新华每日电讯》等 名人难了身后事,对于季羡林先生也是如此。更何况,季羡林在生前就已被卷入了“藏画门”事件。季羡林2009年7月去世后,其子季承与北京大学关于季老遗产归属问题一直纷争不断

季羡林之子告北大一审败诉 季老之物究竟该归谁?

季羡林之子季承。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央广、《新华每日电讯》等

名人难了身后事,对于季羡林先生也是如此。更何况,季羡林在生前就已被卷入了“藏画门”事件。季羡林2009年7月去世后,其子季承与北京大学关于季老遗产归属问题一直纷争不断。2012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季承起诉北大的立案材料。时隔4年,法院终于宣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季承全部诉讼请求。季承当庭表示上诉。

季羡林先生与北大间的捐赠协议是否有效?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季羡林先生与北大间的公益捐赠缘何不能撤销?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重温一下这起历经4年得以宣判的诉讼案。

15年前,著名学者、北大终身教授季羡林与北大签订了一份捐赠协议,将保存的书籍、字画等物捐赠给北大。季羡林去世后,其独子季承公布父亲临终前的手书,称父亲生前取消捐赠,并委托自己全权处分其物品,并据此要求北大返还父亲遗物。双方协商未果,4年前,季承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等共计649件,涉案标的额高达一亿元。

1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认为季承作为受托人无权撤销捐赠协议,该捐赠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交锋\

季老捐赠600余件物品

其子认为不该归北大

早在2001年7月6日,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订了一份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赠品清单于2002年3月1日以前交付,赠品将分批分期移交指定的北京大学图书馆,直到本协议所列各项全部赠品移交完毕。

2009年季羡林先生去世后,其子季承于2012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8年12月5日,季羡林手书公布,“有几件事情在这里声明一下:一、我已经捐赠北大120万元,今后不再捐赠;二、原来保存在北大图书馆的书籍文物只是保存而已,我从来没说过全部捐赠……”

在另一封委托书中,季羡林写道:“全权委托我儿子季承全权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物、务。季羡林。戊子冬。2008年12月6日于301医院。”

季羡林去世后,季承认为父亲捐赠并不合法,遂于2012年6月14日委托律师向一中院递交起诉书,起诉北京大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原物返还。其主张北大返还以上物品共649件。2012年8月3日,此案正式立案。

北京大学答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没有依据。

双方争议\

捐献协议无目录未交接

是否有效双方各执一词

2016年5月31日,该案在一中院开庭,81岁的季承亲自出庭。律师表示,“捐赠协议无目录,双方未交接。所以,协议并未成立,也没有生效。季承得到季羡林先生的特别委托授权,季承具备649件物品的处理权、处分权,有权决定涉案标的物是否继续存放在北大,请求返还原物于法有据。”对此,北大不认可。“物品已经归属北大,原告无权要求北大返还。”北京大学方代理律师认为,不论从物权还是委托代理的角度,季承请求返还原物都没有权利依据。“北大认为季羡林对北大的捐赠行为,并非私人之间的馈赠,而是一项经过深思熟虑的公益捐赠。”

一审判决\

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

季羡林本人也不能撤销

16日上午9点半,一中院作出一审宣判,驳回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然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但是因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

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的全权受托人只能按照委托人的真实意思实施委托事务。季羡林先生本人经过深思熟虑签订《捐赠协议》,其直至逝世都未明确表示要撤销该《捐赠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季承作为受托人更无权违背季羡林先生的意愿或超越季羡林先生本人的权利而主张该《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被撤销,因而也就无权主张返还原物。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原告季承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季承交纳54万余元的诉讼费。

3大焦点

涉案捐赠协议

是否已经被撤销?

季羡林生前说书归北大,画再考虑考虑

据了解,该案曾于今年5月31日开庭,当天北京大学申请了5位证人,季承一方也申请了1位证人出庭作证。双方就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赠与协议是否被撤销3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一审判决后记者采访了该案的审判长丁宇翔,丁宇翔对3个焦点进行了一一解答。

焦点/1

季承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审判长: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季羡林先生与季承的约定内容正是由季承处理季羡林先生的事务,季羡林先生是委托人,季承是受托人。并且,这种委托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概括委托,即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季羡林先生作为文化巨人,逝世后必然有很多生前以其名义开展的具体事务需要做后续处理,本案所涉捐赠事宜的后续处理就属于这种情况。因此,2008年12月6日的书嘱在尊重季羡林先生生前意愿处理其后续事务的范围内不宜终止。在此前提之下,就履行委托合同的后续事宜发生争议的,季承应有权提起诉讼。

焦点/2

捐赠协议是否成立并有效?

审判长:本案所涉的《捐赠协议》为赠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本案《捐赠协议》的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都是可以确定的,应当认定合同是成立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捐赠协议不涉及应该审批登记事项。故本案《捐赠协议》自成立时应为有效。

焦点/3

涉案捐赠协议是否已经被撤销?

责任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