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AA制,对于中国人来说,可能并不太能接受。很多人都会认为,既然夫妻双方是经济共同体,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一方向对方借款,就相当于自己向自己借钱,不应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甚至有人认为,夫妻间即使是发生了借款,发生纠纷时一方只要咬定这借条只是夫妻之间的玩笑,并非真正的债权债务往来,就可以了。 其实不然,夫妻婚内是可以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的,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要受到法律保护。那么,问题来了,夫妻一方在婚内因个人经营向另一方借款并出具借条,离婚时是否需要偿还?这样的借条在订立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奇案之一 工作压力大 逼妻子打下借条 夫妻间打的借条,到底有没有用?这不,一对夫妻离婚后,女子被告上法庭,男方拿出借条要求还款5万元。女子觉得男方太绝情,无法接受。可法律面前,还能讲“情”吗? 小伟与阿丽于2003年登记结婚。 2008年,阿丽向小伟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写明:“本人今天向小伟借5万元,今后定要连本带息一起还上。”至于这笔钱的用途,双方并未在欠条上写明。 2012年下半年,小伟、阿丽协议离婚,其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为:双方确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双方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2013年初,小伟向阿丽讨要这笔5万元的借款,被阿丽拒绝后,小伟将她告上法庭。 法庭上,关于这张借条的由来,阿丽解释道:欠条确实是她所写的,但是并非自愿。当时,小伟拿她和母亲的生命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她才写了欠条。夫妻双方感情向来不和,小伟经常因为工作压力大等原因对她进行威胁、恐吓、打骂。 当时,小伟曾承诺,如果她不提出离婚,这张欠条就永远不会生效。 可是,尽管如此,夫妻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之后,二人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她还提出欠条之事,可小伟却骗她说欠条已经丢失了,没还给她。没想到,离婚后,小伟却告到法院,要她还钱。 阿丽称欠条是被逼所写,她要不要还钱呢?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阿丽向小伟借款并出具欠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阿丽主张该欠条是在小伟胁迫下签订,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双方的借贷关系应认定合法有效,现小伟要求阿丽偿还5万元借款,法院予以支持。 奇案之二 为挽留婚姻 让妻子打巨额借条 小伟、阿丽的事情让不少市民有疑问,既然法律规定夫妻生活期间的财产是共有的,丈夫的钱妻子也有份,为什么离婚时一方要还款?是不是说配偶间借款有借条,原则上离婚时都要还? 其实,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可以订立借款协议或发生借贷行为,可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男方或女方)从事个人经营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此举应视为夫妻双方约定如何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阿丽能有证据证明其借款是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或家庭共同投资,则离婚时就不要还款; 如果阿丽无法举证,该借款行为应视为阿丽与小伟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阿丽应按照借款协议或借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说来也巧,近日我就代理了一起婚内借款案件,并获得了法院支持。 事情是这样的,张小姐在婚内出借近20万元给丈夫,双方离婚后,张小姐即凭借条起诉男方要求偿还借款。法庭上,男方称,当时写这张借条是为了挽留婚姻,即使收到张小姐的款项,也应是夫妻共有而不是借款,并明确表示不同意偿还。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法律未禁止夫妻之间进行借贷,即便属于法定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也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协议确定为一方所有,并与对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并据此判决男方偿还全部借款,并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律小讲堂 如何划清夫妻间的内外债务 相比前述的夫妻之间内部债务,关于夫妻外部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我国《婚姻法》 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均有更为完备的规定。 《婚姻法》 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法院相关答复中亦明确“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无论是夫妻内部债务,还是夫妻外部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均涉及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各方只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方能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