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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被狗惊吓身亡 狗主人赔偿3万余元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刘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28
摘要: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马卫卫 新疆克拉玛依市一位七旬老太在小区内被邻家的宠物狗惊吓后病发身亡。近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对方35934.35元,这是克拉玛依市首例因宠物狗惊吓致人死亡获赔事件。 2015年8月17日20时左右,周某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马卫卫

新疆克拉玛依市一位七旬老太在小区内被邻家的宠物狗惊吓后病发身亡。近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对方35934.35元,这是克拉玛依市首例因宠物狗惊吓致人死亡获赔事件。

2015年8月17日20时左右,周某和其母亲在居住的克拉玛依区南湖小区的房屋单元门口为两只泰迪犬修剪犬毛时,其中一只犬突然冲到七旬老人王某身边对其吠叫,王某受到惊吓后,踢了该犬一脚,并要求周某将犬管好。

周某称,该犬体型小不会咬到人。此时,王某情绪激动指责周某。后经邻居劝解,王某离开。王某走出几步后晕倒在地,邻居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老人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死亡原因显示为:脑血管意外。其家人介绍,王某生前患有高血压,并伴有冠心病病史。

事发后,王某家属将狗主人周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49671.7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生命、健康应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其患有高血压及冠心病,应注意自身的健康状况并有效地控制情绪,而被告周某作为犬的主人在公共区域内应看管好犬,可却因看管不善,造成王某病发身亡。王某对其死亡应承担90%的责任,周某应承担10%的责任。

近日,法院依法判决狗主人周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3593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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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