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王春 本报通讯员 嘉文 随网络表演市场快速发展,“网红”、“直播”成为互联网传播颇受关注样态。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法院受理永嘉县甲传播有限公司诉金某合同纠纷案件。这是该院受理的首例因网络主播违反主播签约协议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2016年4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主播签约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月直播有效时间不得少于27天,时长100个小时,月刷量若多次不符合标准的,原告有权取消被告主播资格。 合同签订后,被告的月直播有限时间远低于协议规定的时间,多次不服从原告的管理与安排。按照协议约定,原告已书面通知取消被告的主播资格并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赔偿20000元的违约金,并在规定时间内来原告公司签署解约协议,但被告一直未予理会。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