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李琳 签订合同是每个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法律行为,而为了确定合同的真实有效,签订双方往往会在合同中加盖公司的印章。7月11日,记者从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企业间因合同公章的真伪引发诉讼的案件在逐年上升,其中有两起都是因为公司公章真假而引发争议的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 记者了解到,2013年10月初,亿达公司通过他人介绍,向乌市某公司所负责的片区工程工地供应混凝土,共计53万余元。2013年12月4日,亿达公司与乌市某公司经《对帐单》确认上述未付货款为53万余元元。后亿达公司索款时,乌市某公司以《对帐单》中的印章不是该单位印章为由拒付货款。为此,后亿达公司向乌市头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该《对帐单》中的印章,虽经鉴定不是乌市某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印章。但通过核实,该公司在其他业务中曾使用过该公章,最终判决支持了亿达公司要求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乌市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我院作出的判决。 “此案中的公章虽经鉴定不是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但经亿达公司申请,法院逐一调取了建设厅、高铁监理公司等相关部门和乌市该公司存在业务关系的往来材料,其中有一份材料中的印章和本案中的印章一致,这就证明,涉案公章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假公章”。乌市头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韩珊说,法院以乌市某公司曾客观上使用过该印章为由,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乌市某公司给付贷款的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同样是因为公司公章的真假而导致双方对峙法庭,但最终原告的诉求却被驳回。2014年5月2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A公司陆续向B公司工地供应混凝土,并分6次向B公司出具结算单,总计金额130万元。 工程结束后,A公司向B公司索要所欠货款,却发现与其交易的公司“人间蒸发”。A公司无奈之下向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欠货款130万元。而B公司却认为,该公司在山西,和A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A公司所述的建设工地也并不是该公司承建。同时,B公司要求对A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及结算单上的印章做真伪鉴定。 经鉴定,A公司提供的送检材料与B公司的印章确实不符。为查明案情,经A公司申请,法院对昌吉州建设局招标办、造价室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查阅并调取了B公司在昌吉州建设部门进疆备案材料及施工备案材料,对法院调取的上述材料,B公司再次申请做真伪鉴定,经鉴定,还是与B公司的印章不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A公司提供的《买卖合同》、结算单及法院调取的证据,经鉴定均和B公司使用的公章不一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A公司虽然败诉,但宣判后,表示服判息诉,未提出上诉。 “该案就是典型的使用假公章进行交易的案件,因此,对交易对象一定要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注重辨别签订合同公章的真伪是正确履行合同的关健”。韩珊说,在发生业务前,企业应当核实对方工商营业执照的年检情况、企业的资信情况,对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做出合理的判断等,从根本上杜绝使用假公章签订合同的行为再次发生,以防范企业交易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