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声音”版权战再反转 从“蜜月”到“分手”只需半年 本报记者 刘欢 通讯员 石月炜 关于“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的“禁令”发出已近半个月。经公开听证审理,昨天,针对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的复议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复议裁定,最终驳回了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原裁定。这也意味着灿星公司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需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 昨晚,法庭当庭宣布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复议裁定书,并对之前双方当事人关注的焦点问题一一作出回应。 焦点1 香港裁决是否与“诉前禁令”矛盾? 法院:香港裁决不必然影响北京知产法院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最初“中国好声音”这一节目的产生来源于Talpa公司关于相关节目模式的授权。 香港仲裁庭裁决内容对本案尚无实质影响,需要指出,无论香港高等法院做出的临时禁令,还是香港仲裁庭对Talpa公司提出的临时措施申请的处理,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均是为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而采取的一种从属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的程序性措施,并非仲裁及侵权诉讼案件的最终审理结论,且各自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不必然影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是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判断和实施。况且,目前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亦并未对“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的合同约定归属作出结论性认定。 针对浙江卫视创造了“中国好声音”的声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并不排除浙江卫视最终可能拥有“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权益,但是,广电总局对电视台的管理规定以及对电视节目名称的备案管理并非判断民事权益归属的惟一依据;同时,法院曾多次要求灿星公司提交其持有的与浙江卫视签订的相关协议,但其始终未予提交。而浙江卫视除书面声明外,并未提交其他任何相应证据材料。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判断,唐德公司经授权拥有“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相关权益的权益基础持续、稳定,该稳定性具有支持其胜诉可能性的证据基础。 焦点2 本案是否具有紧迫性? 法院: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情况紧急”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知名度与其节目内容和节目所采用的模式及特色密切关联,而如出现另一档节目名称包含“中国好声音”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显然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可能导致唐德公司后续依约开发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后续媒体报道等将带来较大范围的传播和扩散,很可能会显著增加唐德公司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因此,在有证据表明灿星公司将要制作“2016中国好声音”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且浙江卫视将播出此节目的情况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情况紧急”情形。 焦点3 1.3亿担保金额少不少? 法院:节目收益并不必然全部与节目名称有关 复议申请人主张,唐德公司提供的1.3亿元担保,与其声明中记载的“中国好声音”节目收益达40亿元不相匹配,且造成数以亿计的招商损失,担保金额现已不足;用1亿元责任保险担保函置换1亿元现金的担保形式不适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节目收益并不必然全部由节目名称的使用获得。复议申请人并未提交当前相关损失及其与本节目更名存在关联性的证据。同时,保险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函的形式已在司法实践中多有适用。本案中,唐德公司拟以保险公司出具的1亿元责任保险担保函置换已提交的1亿元现金,且另有3000万元现金担保。 应对:搜索显示节目已改名《2016好声音》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已经过了一次复议裁决,所以在案件实体审理结束前,灿星公司针对“禁令”将不再有其他救济手段。 唐德公司代理律师庞正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对方不执行裁决,我们就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外法院也可以将裁决书向社会公布,如果灿星在海选现场等场合违反裁决内容,我们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不能使用这个名称。” 灿星公司代理律师张磊表示,“虽然我们认为这个裁定是有问题的,但是会尊重法院的裁定结果,按照裁定的要求,注意相关行为。未来可能会涉及到节目名称和商标标识的一些问题,之前也应该有考虑过节目名称的备选方案。未来,我们的原创节目肯定还会继续做,但是也一定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由于唐德公司在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时,只要求对方禁止使用“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字样的节目名称,而并未对类似节目名称提出禁止申请,因此灿星公司也很有可能在未来节目名称上打“擦边球”。截至记者发稿时,百度搜索上《2016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已改为《2016好声音》。 案情回顾 “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真人选秀节目。第1至4季“中国好声音”由灿星公司制作播出。根据Talpa公司的授权,唐德公司取得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期间独占且惟一的中国大陆使用“The Voice of…”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6月7日,唐德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禁止他人使用“中国好声音”的诉前保全申请。6月20日法院作出“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裁定。 随后,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法院撤销裁定。 6月2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与一起与之类似的争议作出裁决:对“‘The Voice of China’- Zhong Guo Hao Sheng Yin”和相关标识采取临时措施以保护Talpa公司知识产权,但不涵盖汉字“中国好声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