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北京7月5日讯记者黄洁 因认为《芈月传》小说抄袭《芈月传》电视剧本,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芈月传》小说作者兼《芈月传》电视剧编剧蒋胜男、《芈月传》小说出版商和销售商一并告上法院,索赔金额高达2000万元。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根据花儿影视公司的起诉,2009年6月16日和2010年7月1日,蒋胜男分别在网络上发表了《大秦太后》小说的序章和《天命》、《初生》、《向氏》三章合计约7000字左右的小说,后通过判决和受让等方式,花儿影视公司和蒋胜男成为《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系列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这份合同约定:花儿影视公司聘任蒋胜男为编剧并委托创作电视剧《芈月传》剧本,蒋胜男是电视剧《芈月传》的原著《大秦太后》创意人,拥有原著创意版权,对原创小说享有发表和出版的权利。同时,双方约定,花儿影视公司是委托蒋胜男创作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的著作权人,在全球范围内永久享有在改编和创作过程中形成的一切智力成果和电视剧剧本、电影剧本、电视剧作品、电影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和衍生品的权利。 根据合同约定,蒋胜男完成了《芈月传》的编剧工作,花儿影视公司和相关公司也支付了全部稿酬。但随后,浙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了署名“蒋胜男著”的《芈月传》小说全六册。原告方经比对发现,蒋胜男发表的《芈月传》小说并非是其原著《大秦太后》,且该小说与花儿影视公司委托蒋胜男创作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在人物关系及故事情节上高度一致,部分章节内容与《芈月传》电视剧剧本的相应内容完全一致。 花儿影视公司指出,花儿影视公司在委托蒋胜男创作《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过程中,因蒋胜男不具有大型电视连续剧编剧经验,从创作之始花儿影视公司就反复与蒋胜男讨论剧本创作,导演、制片人、总编剧等都就人物性格设计、戏剧冲突、人物关系、故事桥段、剧本修改和剧本创作技巧等提出大量意见和建议,因此《芈月传》电视剧本创作包含了集体智慧与集体劳动的共同成果,而不是蒋胜男未完成原创小说《大秦太后》的改编作品。 据此,花儿影视公司认为,蒋胜男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花儿影视公司对《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人物小传和剧本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因此,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销售《芈月传》小说、赔偿损失2000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