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带着小孩子去服装店内购物,小孩子玩耍的时候不小心受伤了,因为巨额的医疗费协商无果,母亲将店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3万元。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法院瓯北法庭对原告小洁为与被告雅女士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雅女士在瓯北街道开设服装店,经营成人女装。原告小洁的母亲当时在该服装店附近开设童装店。雅女士、小洁母亲两人经常相互串门,也比较熟悉。 2014年5月28日下午,小洁的母亲带着小洁陪同自己的亲戚到雅女士经营的服装店购物。起先,小洁在店内拿拉卷门用的铁钩玩耍,雅女士提醒小洁的母亲孩子玩铁钩有危险。小洁的母亲予以制止,从小洁手中取回铁钩并将铁钩挂在玻璃门上部顶端。当时,玻璃门并没有完全关闭。雅女士也没有对小洁母亲将铁钩挂在玻璃门上部顶端的行为予以制止并纠正。过了一会儿,小洁去推玻璃门,铁钩随玻璃门移动与玻璃门框发生挤压,玻璃门上半截破裂,砸伤小洁头部及左手。 当日,小洁到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于次日住院。因病情未见好转,原告后又转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并多次住院治疗,伤势诊断为:脑梗死、脑动脉瘤。 在上海治疗住院期间,小洁家人与雅女士多次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均无果,最终将雅女士告上法庭。 原告方称:被告雅女士作为服装店的经营者,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被告没有做好安全防范,未将受损的玻璃门及时更换,导致原告受伤,并留有后遗症,被告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雅女士赔偿小洁医疗费、鉴定费等合计经济损失56万元的60%,计33.7万元 被告雅女士辩称:原告母亲未尽到监护责任,且将铁钩挂在玻璃门上端,受原告外力作用,玻璃门受挤压破裂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洁母亲作为监护人,对作为未成年的原告负有监护义务。原告在被告店中拿铁钩玩耍,经被告提醒后,小洁母亲予以制止并将铁钩挂在玻璃门上端,该行为为本次事件的发生埋下隐患。而小洁母亲又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由原告推动玻璃门最终导致原告头部及左手受伤。原告母亲将铁钩挂在玻璃门上端的先行为,结合未尽到监护责任,是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 对小洁母亲将铁钩挂在玻璃门上部顶端的行为,被告作为该服装店的经营者,没有充分认识该行为的危险性,并予以制止和纠正,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结合双方在该事件中的过错程度,以被告雅女士承担15%的民事责任为宜。综上,判决被告雅女士赔偿小洁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8.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