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法》施行23年后迎来首次大修。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监督”一词成为草案亮点。 据媒体报道,修订草案提出,增设监事会等机构,理事会、执委会和监事会权责分开、相互制约;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设立法律责任专章,增加对红十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将追究法律责任的条款。 尽管,此次草案没有涉及网络热议的“去行政化”,监督条款也姗姗来迟,但从强化责任主体、明确法律责任的角度而言,无疑是个不小的进步。 近年来,陷入公信力危机的中国红十字会,始终未能彻底摆脱“郭美美事件”的阴影,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并非郭美美有多么强大的功力,一言一行就能推倒百年老店,而是红十字会自身的确存有制度漏洞,内部管理不够完善,捐赠信息不够公开、善款去向缺乏监督、机构运行经费不透明等等。 这些困境不可能只靠红十字会内部的整改就可以解决。为了修复形象,红十字会也曾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两微一端”信息发布平台,施行采购招标,聘请法律顾问,等等,类似的整改措施不少,但每一次改革,却总是陷入“塔西佗陷阱”,引来网友众多口水。因为,这些整改措施多局限于内部自律,自己监督自己,难免让人觉得缺乏诚意。 外部监督的缺位与红十字会自我定位不清晰有关。红十字会前会长赵白鸽曾经说过,重建红十字会公信力有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满足公众的需求,必须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提供使用公众需求的服务;二是必须履行公众授予的权利,红十字会是在给民众提供公共服务,所有捐赠人在捐款无问题上不仅仅授予红十字会权利,同时也承担很大责任,红会始终把自己当作一个受托人,为委托人负责;三是执行过程的透明公开,不仅仅要讲做了什么,还要讲清楚是如何做的,要保证执行过程的透明化和公开性。这三点其实就是对红十字会的权利与义务、责任关系的思考。明确了红十字会权利是公众所授予,责任是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它必然要接受公众的监督。 因此,社会期望,修改红十字会法,其根本目标不仅是为了让法律“适应实际工作需要”,而是为了让红十字会尽可能回归本源,回到它作为一个非盈利性公益组织的本来面目,并在这个基础上来规定其法律责任,便于公众依法监督。惟有强化监督,才能擦亮红十字会“百年老店”的招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