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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被开除研究生为何“委屈”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0
摘要:在读研究生郭某因涉嫌学术不端事件,被兰州大学作出开除学籍处分。之后,郭某不满校方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该案经两级法院开庭审理后,3月7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终审以兰州大学作出的开除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精神,并无明显不当,驳

  在读研究生郭某因涉嫌学术不端事件,被兰州大学作出开除学籍处分。之后,郭某不满校方的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该案经两级法院开庭审理后,3月7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终审以兰州大学作出的开除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精神,并无明显不当,驳回了郭某的诉请。

  学术造假行为,从小的方面来说是不诚信,大的方面来说是一种欺骗,既为道德所不容,又为法律所禁止,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并不为过,也几乎成为一种常态。在很多国家,学术造假不但可能会失去名利与职位,更可能会触犯刑律,比如2005年7月,一名旅美韩国科研人员因伪造实验数据,被美国联邦法院判刑57个月,3年监外监视,罚款720万美元。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刊》曾发表了有关论文撤销的研究报告,因造假或者被怀疑造假而撤销下来的论文所占的比例相当于过去20年的十倍。一项数据表明,英国出版商撤销的造假论文中九成属中国学者。

  在要求严厉惩罚学术不端行为的大背景下,兰州大学依据相关规定对学术不端的学生,依法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仅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并非一种最严厉的惩罚,但也足以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不过,被开除的学生并没有完全接受,以适用依据不当作为理由,提起了“给予撤销”的法律诉讼,着实让很多人看不懂,也难免会感叹司法资源被浪费。不过,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层面来说,应将诉讼与学术不端区分来看,后者固然需要严格禁绝,前者却值得理解甚至鼓励。

  其实,在“活该”的大多数声音中,依然还是有不少的客观而理性之声,其中既有对其合法权利的赞同,也有基于其起诉动机的分析。很多人认为,恰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普遍化,以及对于这种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软,“开除学籍”未能成为常态性手段,才会让当事人有委屈和冤枉的感受。同时,在其他类似行为,并没有获得同等的处罚的情况下,难免会让人产生不公平之感,也使得舆情滋生出普遍性的同情。因而,不把开除行为孤本化,而以此为起点补强相关惩戒措施,对学术不端的行为加大打击,才能避免诉讼维权的资源浪费,也才有了让围观者“怒与哀愁”的复杂心态。

  中国科技部曾组织对科研造假行为进行调查,根据《自然》杂志数据,在调查涉及的中国6家顶级研究机构的6000多名科研人员中,大约1/3承认有过剽窃、造假行为。由武汉大学进行的调查更估计,我国买卖论文等造假行为的市场达到数十亿元。高校学术不端的行为只是整体现状的一种浓缩,也足以看出国内学术不端行为的严重性。之所以如此,还在于时下的处罚力度太轻,处罚措施轻描淡写,惩戒性不足无以遏制弄虚作假和投机取巧的冲动,甚至出现了同一个人在国内外的迥然不同的待遇。比如2011年,加拿大蒙特利尔心脏病研究所药学系华裔教授王志国,因两篇论文用以说明数据的图片合成错误,受到了免去其研究者身份,并关闭其实验室,不过在国内却依然兼任高校研究院院长,并入选了中组部的“千人计划”的名单。

  对学术造假行为建立严厉的惩戒机制,将其由单纯的道德说教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让“研究生学术不端被开除”普及化和常态化,让造假者不但无以获利反受其害,那么学术造假的乱象才会得到有效的治理。因而,对研究生论文造假被开除学籍状告母校的行为,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并对时下学术生态进行全面的解构,才能跳出个案而有全局之思。

责任编辑: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