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社会经纬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值得探索

来源: 经济日报 作者:徐杨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为改善空气质量,湖北与山东日前分别打出一记重拳。《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每立方米超标1微克按照30万元的系数进行补偿;《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则提出,把生态补偿资金

  为改善空气质量,湖北与山东日前分别打出一记重拳。《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规定,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每立方米超标1微克按照30万元的系数进行补偿;《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则提出,把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从20万元提高为40万元。

  2011年起,由财政部和环保部牵头组织、每年安排补偿资金5亿元的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在新安江启动实施。各方约定,只要安徽出境水质达标,下游的浙江省每年补偿安徽1亿元。据报道,这一机制在改善新安江江水水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空气治理方面运用生态补偿机制,山东与湖北两省走在了前面。这种生态补偿机制是根据“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来实施的。从理论上来说,对于治理雾霾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基层政府如果下决心治理,就能获得省级政府给予的生态补偿金;效果越好,得到的补偿金越多。反之,如果治理决心不大,效果不好,不仅拿不到省级政府的生态补偿金,反而还要缴纳补偿金。也就是说,这种机制有效地把奖励与惩罚结合起来了。

  但这种机制能否发挥出应有威力,关键还在于三点。

  第一,取决于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如果补偿标准低了,地方感觉不到痛;标准太高,地方又承受不了。

  第二,取决于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是否准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直接关系到这一机制的实施效果,如果数据被“注水”,这一补偿机制必然走样。从相关报道来看,环境监测数据造假并非个别现象。那么,不排除某些地方为了拿到生态补偿金,或者不愿缴纳补偿金而在监测数据上造假。对此,应通过设环境监测数据作假黑名单等办法,严防造假行为。

  第三,取决于生态补偿金最终谁来埋单。按理说是“谁污染、谁付费”,但是,省级政府向地方发放的生态补偿金应该来自省级财政、来自于纳税人,因为省级政府支出的这笔钱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地方治理效果不好,缴纳的生态补偿金又从哪里来呢?按说是污染企业来付费,但实际情况仍需要调查摸底,不排除部分资金来自地方财政,也是由纳税人埋单。如果补来补去的钱多来自于纳税人,等于纳税人当了“冤大头”,治理效果也未必会好。

责任编辑: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