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益信托募集的一些公益基金,无法实现专业管理和专家理财,资金运作行政色彩浓厚,不接受严格的金融监管,资金运作效率低下,甚至被挪用、盗用
□ 桑胜高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对慈善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考虑到慈善信托在我国刚刚起步,实践经验还不够,受托人的范围尚不宜过宽,建议删去“自然人可以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规定(12月24日《人民日报》)。 删去“自然人可以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在以公益为目的的慈善信托中,自然人不能成为信托受托人了,在慈善信托中受托人必须是单位、社团或组织。这一建议一旦经国家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并实施,就预示着未来的慈善信托管理更加规范、更加阳光、更加让公众放心。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人们对慈善事业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如何多方募集资金推动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如何让募集的资金产生更大的效益,更好地服务于慈善事业?这是值得慈善组织和有关方面共同探讨的重大课题。在此情境之下催生了慈善信托。应看到,这些年来,通过慈善信托这一形式,相关方面募集了大量慈善资金,有效解决了某些慈善活动经费不足、设施落后等问题,但在慈善信托的管理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通过公益信托募集的一些公益基金,无法实现专业管理和专家理财,资金运作行政色彩浓厚,不接受严格的金融监管,资金运作效率低下,甚至被挪用、盗用,无法实现基金预定的保值增值和安全的目标。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关键在于,某些受托人没有让名下的慈善基金保值增值,发挥应有的效益和作用,其中,受托人不乏是自然人的,由于对身为自然人的受托人缺少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让募集到的慈善资金存在流失或损毁的风险。 此外,自然人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还容易产生假公济私的现象。众所周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慈善信托是可以免除某些税收的。这一免税的法律规定很容易让一些投机者钻空子,假借慈善之名,行谋取私利之实。此前,媒体披露的一些有关偷税漏税的案件,有一些就是打着慈善的幌子来逃避缴税的,其中的教训对慈善信托来说是个很好的警示。 显然,以法律形式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作出限定,将自然人排除在外,更加能体现慈善信托的公益性。一来,可以减少所募集慈善资金的风险,防止因个人管理不善而导致的慈善资金损毁或流失;二来,抬高慈善信托受托门槛,可以从根本上打消某些投机者假借慈善投资,做出逃避缴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幻想。这样更符合公益慈善的应有之义。 诚然,不让自然人当慈善信托受托人有一些弊端,一定程度上会束缚一些有志于慈善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的手脚,让某些名人以个人名义注册的慈善基金于法无据。但总体来看,不让自然人当慈善信托受托人是利大于弊的。我们期待,随着后续配套制度的跟进,能够尽快弥补上这些短板,让慈善信托成为公益信托的亮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