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消息称,上海将试收“雾霾费”,排污收费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实施不同的收费标准。 “雾霾费”依据的是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保局制定的《上海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针对的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基本覆盖了该市工业VOCs重点排放行业。 目前试点已经开始,排污收费标准将分三步逐步提高到治理成本水平。总的看来,上海市试征“雾霾费”是建立在两个“弄清楚”的基础上的,一是弄清楚了该市雾霾问题产生的前提是挥发性有机物;二是厘清了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产业和企业。并在此基础上,以分步骤收费的方式,给出了企业环保升级的空间,算是对“污染者买单”原则的一次有益尝试。 企业造成的公害不但不应该通过支出公共财政、耗费公共资源来解决,相反,肇事企业还应该赔付社会损失,这是现代环境伦理学的共识。也就是说,在制度设计上,应精确测算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的回收难度,充分估计其所造成的环境损失,从一开始就将修补费用计入企业成本,并成为其资本运作的重要考量。但是,这个概念虽早已在中国普及,但却并没有孕育出整体性的环境赔付制度。 “谁污染谁买单”制度并不需要苦心孤诣的原创性设计,国际上已有先例可循。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德国就开始建立“污染者买单”的法律框架,对各类型企业产生的垃圾、废水、废气以及各种可能发生的环境损害,制定了严格、规范的收费政策,并形成了流畅的回收再利用流程。生产废物一律不能直接丢弃,必须由专门照牌的公司回收处理,企业要按量支付高额的处理费用。这既刺激了各种与工业污染有关的环境技术的蓬勃发展,又倒逼企业不断吸纳环保技术、持续优化产业结构,还使得社会投资自动趋向高新环保产业。这种绿色循环经济模式已经为多个国家跟进,并为后发者提供了成熟的范本。 中国亟待这些成熟的理念在操作性层面落地,但也要防止“污染者买单”的原则被滥用,比如“以油价促环保”。生态治理已经取得了政府和社会间最大的共识,但这不意味着可以将环保变成一个筐,用来掩盖政策的随意性,更不意味着可以利用环保的正当性,来为一些企业、部门、群体的利益进行辩护。 就如同上海雾霾费的征收,操作“污染者买单”理念是有多项要求的。真要解释不降油价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必然联系,要先论证不同地区尾气污染对雾霾的“贡献率”,第二要论证以“不降油价”为经济杠杆可能产生的实际效果,最主要的是,这些论证要经过立法的方式获得合法性和长期治理的效力。而现在的情况是,既说不清中国汽车消费者身上到底背负着多少责任,也说不清油品质量升级的成本提升究竟该如何分摊,国际油价上涨时就以接轨国际的理由上涨,国际油价下跌时就扯过环保大旗称不能降,只能让公众产生被愚弄感,强化“他们明明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撒谎,还在坚持撒谎”的印象。 光明网评论员曾在前两天的文章中说,重霾之下,政府与社会的共识相当珍贵,必须以珍惜的态度、正向地利用好这种共识。如履薄冰地探索治理之道,都不一定能狂澜力挽,借着这个共识夹带私货,最终只能糟蹋掉官民之间那点脆弱的信任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