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此为鉴,希望所有看到此案判决结果的企业和职能部门安全责任人多加惕厉,不要再轻易忘记肩上所承担的责任,这关系到千百万人与自我的生命安全。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11月30日对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相关的4起刑事案件一审宣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员8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员6人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相关报道见A10版) 发生在两年前的那场灾难,起因是输油管道泄漏现场爆炸,造成63人遇难、156受伤的重大人员伤亡后果。而法院判决对于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认定,更让人看清了“天灾”背后的人祸——无论是当事企业安全管理者对于应尽职责的履行不到位,安全管理形同虚设,还是相关职能监管机构某些责任人的不作为,都成为引发此次重大事故的诱因之一。 虽然法院最终认定这些人为失职行为是间接责任,但毫无疑问,如果不是失职在先,事故也许是能够避免的,所谓的间接责任给社会和公众带来的危害,一点都不亚于直接责任。 有关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的法院判决虽然落定,但安全警钟却依然长鸣。在此次事故之后,全国又陆续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事故,让公众记忆犹新的就是天津港大爆炸。而那些看似事故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但更加常态化的小型安全事故,更是每天都在上演。 绝大多数事故发生的背后,都与管理者责任履行缺席紧密相关。尽管对于防止安全事故,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和管理条例,也建立了多道监管防线,但作为安全管理的第一线,负有日常检查职责的企业责任人一旦疏于防范,也就打开了危险之门。多少起事故本来早已显现苗头,但恰恰是责任人的视而不见、敷衍了事,让可以被用较小成本就解决的隐患最终酿成大祸。 其实,企业安全责任管理需要的是全覆盖。不仅需要监督者紧盯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也需要长期严格的安全意识全员普及和强制执行,这需要做大量细致的工作,以及一丝不苟地照章办事。否则,一个企业、一座城市就会毁于某个生产车间工人不经意的某个错误操作。这在多起化工厂爆炸事故中被反复证明。 如果前面两道安全防线失守,就只能指望最后的监管防线——职能机构来履责。遗憾的是,包括青岛输油管道爆炸在内的大量重特大安全事故,在事后调查中都可以发现,政府职能机构相关人员的踢皮球式管理、走过场式管理,让监管体系彻底失灵,安全隐患由此一发不可收拾,酿成了令生命财产蒙受巨大损失的悲剧。 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让8名原中石化员工、6名当地政府机关人员受到了司法惩戒。以此为鉴,希望所有看到此案判决结果的企业和职能部门安全责任人多加惕厉,不要再轻易忘记肩上所承担的责任,这关系到千百万人与自我的生命安全。企业和职能部门管理者应各自恪守职责,共同铸就更完善的安全防线。 如果此案不能树立起人们心中真正的警戒线,社会必将为此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这就是一纸判决书所透露的关键信息,也请每个不曾遭受“11·22”事故之痛的人所铭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