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菲溢油案一审宣判 原告获赔1683464.4元 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天津海事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康菲公司对栾树海等21名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1683464.4元。 事故发生后,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没有参与行政协调赔偿补偿,于2011年12月7日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康菲公司、中海油公司,请求该两公司连带赔偿养殖损失。天津海事法院经逐一核实栾树海等21人身份后,于2011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该案。 天津海事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事故发生后,与原告养殖区域同样位于蓬莱19-3油田西北部约140公里处的唐山浅水湾岸滩发现来自蓬莱19-3油田B、C平台的油污,近岸海域海水中石油类浓度溢油后平均值为45.5微克/升,超背景值0.4倍,已接近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上限,且2011年7月18日的检测结果为55.3微克/升,超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
天津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在2011年6月发生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和C平台溢油事故中,栾树海等21名原告的养殖海域遭受了污染,其养殖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康菲公司作为蓬莱19-3油田的作业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海油公司不是油田的作业者,也不控制污染源,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养殖区附近的浅水湾近岸海水石油类浓度情况,可以认定原告遭受损失,根据庭审举证情况,法院参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赔偿补偿标准,酌定原告的损失数额为1683464.4元,判令康菲公司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6月4日,位于渤海海域中南部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发生溢油事故,同年6月17日,蓬莱19-3油田C平台C20井发生井涌事故,造成渤海部分海域遭受污染。蓬莱19-3油田系中海油公司与康菲公司合作开发,在溢油事故发生时,油田的作业者为康菲公司。2011年8月18日,由国家海洋局、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能源局组成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对溢油事故进行调查,于2012年6月21日发布联合调查报告,认定:1.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是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造成蓬莱19-3油田周边及其西北部面积约6200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水污染;2.康菲公司在作业过程中违反了油田总体开发方案,在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缺失,对应当预见到的风险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最终导致溢油;3.康菲公司作为该油田的作业者承担溢油事故的全部责任。 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发生后,为及时有效挽回渔民养殖损失和海洋生态损失,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协调集中索赔方式,与油田作业者康菲公司协商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经过协调,农业部、国家海洋局先后于2012年1月25日、4月26日与康菲公司、中海油公司达成10亿元人民币的渔业损失赔偿补偿协议、16.83亿元人民币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协议,其中7.315亿元人民币用于赔偿补偿河北省乐亭县至辽宁省绥中县连续岸段受污染“四县三区”(包括乐亭县、昌黎县、抚宁县、绥中县、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渔民养殖损失。之后,农业部将该7.315亿元人民币分配至河北、辽宁两省,由该两省自行确定各省标准后将赔偿金分配到养殖户手中。截至2012年底,绝大多数受损渔民(约4500余户渔民)均接受了行政协调并获得赔偿。 天津海事法院在受理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起诉后,因需要等待被告康菲公司办理公证认证委托授权手续(至2012年底才办理完毕)、依法调查取证(2014年10月14日最终调取证据完毕)等原因,直至2014年11月逐步完成开庭前的准备。2014年12月9日、10日,天津海事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群众及媒体代表等约百人旁听了庭审,法院对庭审过程微博直播,全程录音录像。法庭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共提交证据315份,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证据39份,各方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王国清等6名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了各方当事人的质询。各方当事人对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法庭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和疑点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询问。 宣判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群众等80余人旁听了判决结果。 本案的判决确认,康菲公司对此次溢油事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表明,任何民事主体从事生产经营,均应当依法合规;无论是中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违规作业造成事故导致环境污染和他人损害的,都必须承担恢复环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记者王茜、刘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