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群的哥因与所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合同期满,在申请“单飞”时,遭遇客运管理处拒绝。日前,河南省高院公布了13起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要求客运管理处给“单飞”司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郑州的哥王先生表示,2010年3月,郑州市客运管理处为其所经营的出租车办理了《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2012年5月21日,郑州市客运管理处为他们核发了客运编号为07451的《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该运营证主要载明:经营者名称(为出租车司机个人);经营性质(为个体经营);车牌号;厂牌型号;附记:服务单位(为郑州某出租车公司)。 2015年3月,王先生等人与所挂靠的出租车公司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到期。2015年4月9日,他们向所挂靠出租车公司发出了合同终止函,告知对方截至2015年3月31日,他们与出租车公司无债权债务纠纷,不再与公司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4月20日,他们向郑州客运管理处提交申请,申请换发经营者名称为出租车司机个人,经营性质为个体经营,无附记记载的《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4月27日,郑州市客运管理处对申请的哥给出答复称:根据交通部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意见》中的“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和员工制管理”的出租汽车改革意见,以及2011年《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提出的“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要纳入公司集中管理”的有关规定,车辆运营证件附记显示服务公司,仅为行业管理模式的体现,不影响出租车司机享有的车辆产权、经营权等实质权利。另外,客运管理处已根据有关规定,为申请人核发了《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该证为合法、有效的证件,无须换发。 换证请求遭拒后,因对行政回复不满意,众的哥起诉到法院。的哥们认为,他们申请换发证件,申请的理由、途径、程序正当合法,且是客运管理处的法定职能。他们要求法院撤销客运管理处的回复,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为其换发新证。 郑州市客运管理处辩称,根据有关规定,该处已经为的哥们核发了符合规定的运营证书,且他们取得的证件为合法有效证件,依法无须换发,请求法院驳回的哥们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州市客运管理处作为郑州市辖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车辆运营证是其法定职责。众的哥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申请换发附记不带有公司名称的《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客运管理处应当针对申请的事项,依法进行审查,对原告申请中提出的事实进行核实,是否变更依法作出处理。客运管理处针对的哥们的申请所作的回复中称无须换证,缺乏事实根据和相关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鉴于撤销后,众的哥所申请的事项尚未解决,故判决客运管理处对的哥们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目前,公布的13起法院判决均为生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