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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新修订计划生育条例下月施行 农村户口可生二孩

来源:央广网 作者: 【编辑:叶攀】
发布时间:2015-09-29
摘要:29日上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公布,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方为农村户口可生二胎、取消4年生育间隔、放宽二婚家庭再生育条件等内容成为《条例》的最大亮点。条例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村居民,夫妻双

  29日上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公布,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方为农村户口可生二胎、取消4年生育间隔、放宽二婚家庭再生育条件等内容成为《条例》的最大亮点。条例规定,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村居民,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德昂、基诺、阿昌、怒族、普米、布朗、景颇族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复婚夫妻除外;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在社会福利方面,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牟洪操评价道,现阶段适当调整政策,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有利于逐步实现国家政策与群众意愿的统一,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能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对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记者 李腾飞)

责任编辑: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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