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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实施市民告海清 回应:新法前终止合作

来源:红网 作者: 【编辑:王忠会】
<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08
摘要:新广告法实施首日市民告海清 回应:新法前已终止合作 本报9月7日讯 号称能治关节炎的产品只是保健品,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当天,长沙市民以涉嫌虚假广告为由,状告保健品公司及其代言人演员海清,该案当天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立案。 本报报道见报后

  新广告法实施首日市民告海清 回应:新法前已终止合作

  本报9月7日讯 号称能治关节炎的产品只是保健品,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当天,长沙市民以涉嫌虚假广告为由,状告保健品公司及其代言人演员海清,该案当天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立案。

  本报报道见报后引发广泛关注,当天,海清通过其工作室发布声明。

  海清回应

  未违规,合约早已结束

  长沙市民看了海清代言的“关节痛,就用谷比利”的广告,给父亲买了谷比利R禾润片。事后,他发现这只是保健品。9月1日,他到雨花区人民法院起诉谷比利的厂家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及演员海清。

  本报报道见报后,海清通过其所在的北京喜天影视文化工作室发声明称,海清为该保健品代言在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之前就已届满,营养屋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清理任何含有海清女士姓名、形象的相关广告,且海清女士进行的代言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该工作室在新《广告法》实施前,已经按照新法要求审查了海清的相关代言,并主动处理相关事宜。

  对此,原告的代理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刘高两位律师回应称,如果海清代言关系确已终止,那么无需承担违反新《广告法》下的行政法律责任。

  新《广告法》

  成明星代言“紧箍咒”

  新《广告法》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同时,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并且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此外,新《广告法》中对“最、第一、全国领先”等极限用词的规定也产生广泛影响,不少广告公司连夜改文案,“手机好到违反广告法”等段子在微信朋友圈流传。对此,工商部门表示,如果这些用语作为广告发布,那么将会认定为涉嫌违反广告法。-记者 虢灿

责任编辑: 【编辑:王忠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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