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社会经纬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不休假不评优”?莫把法规不当回事

来源: 法制网 作者:柯榜凯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7
摘要: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吴天文 今年以来,官方多次公开强调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为推进政策的实施,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细则。有一些地方,带薪休假已经开始趋于“强制性”,即拟将休假情况与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优等挂钩,这是制度善意还是矫枉过正?引发讨论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吴天文

今年以来,官方多次公开强调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为推进政策的实施,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细则。有一些地方,带薪休假已经开始趋于“强制性”,即拟将休假情况与单位、个人的考核、评优等挂钩,这是制度善意还是矫枉过正?引发讨论。(8月10日中国经济时报)

现实中,许多地方许多事情是“一抓就紧,一放就松”,一紧就乱作为,一松就不作为。比如,一些单位喜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那一套。只要上级不督促不检查不查处,下级就我行我素,甚至变着戏法不让干部职工休假。说白了,带薪休假制度难落实的症结在领导身上,是他们不让干部职工带薪休假的,而不是干部职工不愿休。当然,这其中不乏的确是因为工作需要不能休或者休不了的。

个别地方机关单位作出“不休假当不了劳模”、“不休假不评优”的规定,表面上看是为了严格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而“逼迫”单位领导落实干部职工带薪休假。实际上,这样的规定不仅很难执行到位,也直接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抵触。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说明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不休假是法律所允许的,任何地方都没有权利剥夺劳动者评优评模的权利,任何地方也不得出台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相冲突的规定。

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在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在于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行使的特点之一就是首长负责制,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紧迫性给予行政机关“一把手”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样使得一些领导习惯于按个人意志行事,而忽略了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权力。显然,个别地方作出“不休假不评优”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应当明确的是,我们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来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利,而不是以长官意志代替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一方面,我们应当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那些故意不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领导;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大力倡导爱岗敬业,大力弘扬无私奉献精神,褒奖那些依法办事能干事真干事干成事的人。因此,作出“不休假不评优”规定的地方政府或者机关单位是否应当及时纠正其不当的做法呢?

责任编辑:柯榜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