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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村民杀死强奸妻子者事件追问:前因不能成谜

来源:新京报 作者: 【编辑:卢岩】
发布时间:2015-08-11
摘要:“为妻报仇案”的前因不能成谜 ■ 社论 河北涞源县这起仇杀案中,杀死强奸自己妻子嫌犯的毕志新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同样要追问:当地警方有没有公正处理先前的强奸案?在申请批捕问题上有没有渎职于前,撒谎在后? 今年2月5日的晚上,河北涞源县的村民毕

  “为妻报仇案”的前因不能成谜

  ■ 社论

  河北涞源县这起仇杀案中,杀死强奸自己妻子嫌犯的毕志新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同样要追问:当地警方有没有公正处理先前的强奸案?在申请批捕问题上有没有渎职于前,撒谎在后?

  今年2月5日的晚上,河北涞源县的村民毕志新,把同村的冀鹏杀了。原因是他认为:冀鹏强奸了自己的老婆曾秀,但警方没有公正地处理,让冀鹏“逍遥法外”,甚至他们夫妻还因为上访被当地警方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

  毕志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最终将受到法律惩罚。但所谓“凡人畏果,菩萨畏因”,只有查清“仇杀”案件的起因,才能杜绝悲剧的重演。事实上,当地公安对先前强奸案的处理,颇有蹊跷,连警方有没有向检察院申请批捕过冀鹏这个事实,双方都各执一词:涞源县公安局称,曾向检察院发出《起诉意见书》,还向检察院报批捕,但未获批准;而县检察院则表示,没有接到过申请。

  按曾秀的说法,她在2014年曾被死者冀鹏强奸过三次,2014年8月30日向当地警方报案,次日警方刑拘了冀鹏。到9月7日时,涞源警方以“刑拘期限届满”为由,决定将其释放,改为“监视居住”。

  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案件的刑拘期限一般是7天。但是,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行为,可以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而且,按司法惯例,对于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一般也是适用逮捕措施的。也正是因为涞源警方没有对涉嫌强奸的冀鹏实施逮捕,即未限制其人身自由,才导致毕志新夫妻认为警方没有公正处理此案,最终引发了杀人事件。

  还值得一说的是,作为强奸案的嫌疑人,冀鹏只被刑拘了7天,而作为强奸案受害者的曾秀夫妇,却因为上访,而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了10天!这种公正天平的倾斜,是很容易激化矛盾的。

  但目前涞源警方把没及时逮捕的“皮球”踢给了检察院,称:当时已将该案报县检察院批捕,但县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一直未下通知。而检察院称:根本没收到公安局的申报批捕材料。对此,县公安局一相关负责人甚至解释称:“也有可能是公安局同检察院私下沟通的结果”,检察院认为是条件不够批捕,所以公安就没有报批。

  批捕嫌疑人这么严肃的法律手续,怎么容许“私下商量”?况且“私凭文书官凭印”这么简单的道理,涞源县公安在拿不出“批捕回执”的情况下,凭什么单方面就宣布“已经报批捕”?对于符合法定批捕条件的案件,公安就有责任向检察院申报批捕,否则就是渎职,更何况最终还引发了杀人事件。

责任编辑: 【编辑:卢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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