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向军(江苏丹阳) 据报道,浙江义乌鲍先生草拟协议书,与人签订合同,只因一字之差,导致损失利息近百万元。因字面歧义所引发的合同纠纷现象,引发关注。 由于对合同文字理解产生分歧,当事人为利息计算发生争执,双方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这种原则下,法院采纳被告意见、最终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判,导向十分清晰。 法谚说,“用语有疑义时,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保护合同弱势方,是公平正义的需要,更彰显法律作为“良善公平之术”的本质。一方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对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另一方面,相对方通常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利益应得到保护。在常见的保险合同、购房合同、购车合同等中,这一倾向体现得尤其明显。 一字之差、失之百万,原告为文字失误承担成本之巨,教训深刻。这种应然的法律后果,可谓市场风险下的一种“成长的代价”,值得其他人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