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社会经纬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男子涉杀少女坐20年冤狱 律师:杀人案竟无物证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编辑:吉翔】
发布时间:2015-07-27
摘要:杀人犯申诉无罪最高法视频问案 ◎对方19岁时被判死缓已刑满获释◎律师称判案时人证物证均有问题 1994年,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陆湾村发生一起命案。17岁女孩儿郑甜蜜被杀,时年19岁的陈超峰被列为疑犯,并被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

  杀人犯申诉无罪最高法视频问案

  ◎对方19岁时被判死缓已刑满获释◎律师称判案时人证物证均有问题

  1994年,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陆湾村发生一起命案。17岁女孩儿郑甜蜜被杀,时年19岁的陈超峰被列为疑犯,并被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陈超峰不服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后者裁定撤销原审判决,令周口中级院重审。重审后,陈超峰依然被判处死缓。服刑的20年间,陈超峰的父母和姐姐一直在喊冤,其本人因在狱中表现良好6次被减刑,于去年底获释。今年7月22日下午,陈超峰及其律师在周口中院通过视频向最高法进行远程申诉。

  □问案

  律师称杀人案竟无物证

  7月22日16时许,今年40岁的陈超峰和他的律师王常清来到周口中院的视频间。视频间正中摆着一张桌子,桌上架着两个扩音器。

  因事先获悉视频时间不会太长,王常清加快语速,向最高法的工作人员指出该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刑讯逼供”等问题。

  王常清称,该案纯属口供定罪,“除陈超峰做过两次有罪供述外,检方没能提供任何物证、客观或直接证据,而且该案也不符合逻辑和日常生活经验。”

  陈超峰被认定持刀杀害邻家女孩儿郑甜蜜。“我们来沟通一下,这个案子是怎么锁定陈超峰的?”最高法的工作人员提问道。

  王常清说,案发后,警方曾对村里的人展开调查,发现陈超峰曾找人“串供”,因此锁定他就是嫌疑人。“是,公安说我找孙红涛串供。”坐在王常清左侧的陈超峰开口回应。

  “说话的人是谁?”最高法的工作人员说。

  “我就是陈超峰。”陈超峰回答。

  “你被判了多少年?”最高法的工作人员问道。

  “死缓,我出来了。”陈超峰说。王常清补充道,陈超峰被判了死缓,2014年11月24日已刑满出狱。

  建议去向河南高院申诉

  王常清认为,此案的疑点很多,除了尸检报告外,证人口供存疑、凶器没有找到,此外坊间还流传着真凶还在外面的传言。这个案子曾被河南高院要求再审,但判决结果并没有改变。

  最高法的工作人员说,该案肯定有疑点,否则河南高院也不可能要求再审,最后建议陈超峰还是先到河南高院申诉。

  16时23分,远程视频结束。

  据了解,2015年3月,陈超峰拿到了河南高院的裁定书。他对自己仍然获得死缓的判决不服,便于3月16日到最高法反映问题。最高法立案庭的一位法官表示,让周口中院安排预约,进行远程视频接访。

  据悉,在2014年5月30日,最高法开通了远程视频接访系统。除个别地处偏远不具备条件的外,全国可以网络联通的3411家高、中、基层法院,有3300余家实现了与最高法院视频接访系统的互联互通。

郑甜蜜尸体就是在这口机井内被发现的。

郑甜蜜尸体就是在这口机井内被发现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访规则》规定,申诉信访人员不服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接谈范围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办理远程视频约访。申诉信访案件未经高级法院审查处理,申诉信访人员坚持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的,可以办理远程视频预约,案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应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接访。

  □案情

  17岁女孩失踪多日遇害

  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贾滩乡陆湾村,是一个只有四五百人的小村庄。

  1994年5月18日,农历四月初八。那天晚上,该村17岁女孩儿郑甜蜜穿着母亲刚从集上买来的拖鞋,在村民张双印家看电视。

  23时许,其将7岁的邻家女孩儿静静送回家后失踪。

  郑甜蜜的父母郑景海、丁秀荣没有立即报案。当时,已经有人给郑甜蜜介绍了对象,丁秀荣嫌男方家离得太远,但是女儿愿意。他们担心女士的失踪可能是和别人跑了,一旦报警,事情传出去会影响女儿的名声。

  同年的7月28日,农场职工冯思田到机井抽水时,发现怎么也抽不出水来,下井查看发现了一具女尸,随后向贾滩乡派出所报案。经查,那正是失踪多日的郑甜蜜,其左额有两处淤血,为外界钝性暴力所致,左下腹有一创口,为扁平锐器所伤。尸检结果为,死者先被刀刺伤腹部,额头又被砸了两下,后被投井溺亡。

  19岁青年“串供”被锁定

  事发时,陈超峰19岁。读完小学他便辍学了,白天去窑厂拉砖坯子挣钱,晚上帮着父亲看家里的小卖店。和陈超峰一起住在店里的还有邻居、16岁的孙红涛,两人睡在一张床上。

  事发当晚,陈超峰和郑甜蜜都在张双印家看电视。

  据了解,发生命案后,村里16周岁至40周岁的男子全部接受排查,方法是自述,并提供证人,公安再找证人询问。公安把陈超峰列为重要嫌疑人是因为发现他找人“串供”。

  相关材料显示,在1994年8月1日,陈超峰曾供述,事发当晚自己去村民家看电视,之后就回小卖店睡了。次日,陈超峰的供述多了一部分和孙红涛一起先到村民家借书的情节,称借书后和孙红涛一起去张双印家看电视。当天,孙红涛在警方的供述和陈超峰一致。

  然而,当警方向借书的村民核实情况时,对方表示只有孙红涛一人来借书,也不确定是不是在事发当晚。

  同年8月14日,孙红涛向警方承认,陈超峰曾教他怎么和警方描述。孙红涛说,在事发当晚,他看了会儿电视就先回小卖店睡觉了,“是陈超峰让我说了瞎话,他说要说不一致不好。”

  同年8月19日,陈超峰被刑拘。当晚,陈超峰向警方供述,郑甜蜜是他害的。这是陈超峰第一次做出有罪供述,第二次有罪供述是在8月24日的晚上。

  经过再审判决仍是死缓

  1997年4月7日,该案经周口中院一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陈超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判处陈超峰向郑甜蜜家属赔偿3000元。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的郑甜蜜的父亲郑景海及陈超峰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1997年8月26日,河南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生效后,陈超峰及其亲属提出申诉。

  2008年6月18日,河南高院决定再审。经再审,2009年4月14日,河南高院裁定撤销了该案一审、二审判决,将该案发回周口中院重审。

  经过重审,周口中院在2014年11月20日做出维持原判决定。

  宣判后,陈超峰仍以不服判决为由,提出上诉。

  2015年2月9日,河南高院终审裁定认为,在1994年至1996年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曾多次询问陈超

责任编辑: 【编辑:吉翔】

频道精选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