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又见哄抢,这次发生在泉州惠安东岭镇海边。7月2日下午,因受天文大潮影响,海边潮位退至罕见的低位。一私人承包、500亩的油蛤养殖地裸露,遭大量群众哄抢,场面失控。这块养殖地是养殖主莆田人黄某向东岭镇西埔村村委会承包的,7月2日,他并没有在泉州。(7月3日《海峡都市报》) 在国内类似哄抢事件,常常跃入公众眼球,由此也被人统称为“中国式哄抢”。其实哄抢也并不算是国人的“专利”,在国外也有哄抢,但国内频发哄抢案件,就值得引起充分重视。曾有不完全统计,从2013年3月到2014年1月,各地媒体报道的哄抢事件就有26起之多。哄抢事件反映的是一个群体法制意识的淡薄、道德水平的低下,哄抢事件是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群体整体素质的一张试纸,哄抢事件引发对国人素质的担忧,其实并非忋人忧天。 此次哄抢事件,更比以往的一些哄抢事件显得更离谱,很多哄抢事件是发生在车辆侧翻等意外事件之后对散落物品的抢夺,而此次则是群众跑到私人承包的养殖地里进行哄抢,不排除其中很多是与承包人熟识的乡邻所为,如同是到邻居家里进行公然抢劫,而且哄抢持续了两三天,造成的损失也较为惨重,有近20万元。 这些本来可能还与被抢承包人和睦而友善相处的乡里乡亲,却一朝变脸,对受害人养殖的油蛤进行无情抢夺,私人财产瞬间似乎成了“无主”财产,昔日面目和善的乡里乡亲,瞬间变成面目狰狞、公然抢夺的“土匪”,令人毛骨悚然。群体性哄抢,撕开了人情社会的温情面纱,破坏了法治社会的正常秩序,不仅是简单的群体性违法犯罪行为,更是群体性的暴力事件。 哄抢者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法不责众”,而又内心没有坚定的法治信仰,又好占便宜,在其中,带头鼓动者起到的示范作用更大,需要对首要分子予以严惩,同时,必须扭转社会对于“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要让每一个趁火打劫者都受到应有的处罚,才能遏制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 目前来看,处置此次事件的当地警方的做法,有理有利有节,因为人数众多,而又事发海边,如果贸然行动,可能造成现场骚乱,群众不敢上岸,继续逗留而发生危险,他们将警力后撤,却对每一个上岸者予以拍照留证,以便事后追究责任。接下来,当地警方更应该严厉惩治参与此次哄抢事件的人,只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才能让人吸取教训,才能产生对社会的有效警示。 处置此类哄抢事件,正是需要刚柔并济,如果现场不适合采取强制措施,要能保留足够证据,届时再追究参与哄抢者的责任,追回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只是“制止”,只有追回被抢走的财物就了事了,对于带头人需要严惩,追究哄抢者的法律责任,也一个都不能少。只有用刚性的法律来处置此类哄抢事件,才能让人们遇到类似事件时,不再存侥幸心理,才能让法律成为所有人的共同信仰,法律也不会一再被集体的暴力狂欢践踏在地,碎了满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