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法制网 “人肉搜索”侵权的背后,凸显法律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 规范“人肉搜索”的关键在于执行,要依据现有法律,规范网络行为 □法制网记者范传贵 不久前的一个寒冷凌晨,高中女生琪琪从广东省陆丰市望洋河桥上一跃而下。此前一天,一家服装店店主因怀疑琪琪偷窃服装,将她购物的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琪琪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成为网络谩骂和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 琪琪的自杀,再一次引爆关于“人肉搜索”的是非争论。 12月1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该事件表态称,“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暴力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对发起“人肉搜索”造成有害影响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该负责人同时告诫,网站应承担管理责任,发现“人肉搜索”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尽责的,也将追究责任。 相关法学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较晚,“人肉搜索”被滥用的背后,是公民隐私权保护不足的现状。对此,除应进一步完善网络管理手段外,专家建议,应完善相关法律,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人肉搜索”的滥觞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 在现实操作中,往往由一人或多人提出疑问,各方网友作出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与隐私,并把这些细节曝光。 中国“人肉搜索”的滥觞,被公认的是2006年“虐猫女”事件。 2006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不久,网友“12ookie_hz”把有关“踩猫”事件的网址放在“猫扑”网。网友“黑暗执政官”则在“天涯社区”上贴出了踩猫女子的照片,做成一张“宇宙通缉令”,让天下网友举报。 2006年3月2日10点20分,网友“我不是沙漠天使”在猫扑上发帖:“这个女人是在黑龙江的一个小城……”,该帖让事件出现关键性转变。两天后的12点,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基本确定,距离“碎玻璃渣子”在网上贴虐猫组图仅6天时间。 此后两年中,在“铜须门”、“钱军打人”、“华南虎”等多起网络事件中,“人肉搜索”一再展现了惊人效率。 在这些事件中,“人肉搜索”对于厘清事实真相起到了很大作用,但不时也因信息过度披露而受到质疑。 真正引起人们对“人肉搜索”滑向“网络暴力”反思的,是发生在2008年的“死亡博客”事件,该事件也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 2008年1月9日,天涯论坛一位网友在浏览到网友姜岩的MSN空间后,在天涯八卦栏目义愤发帖,该帖全文转载了姜岩自杀前的博文。 次日晚,一个自称“姜岩的朋友的朋友”的网友,发了题为《哀莫大于心死,从24楼跳下自杀MM最后的BLOG日记》的帖子。帖子中写到:“小三的话题一次一次出现在视野里,而我们,除了谴责之外,其他,再也无能为力。” 一场失控的“人肉搜索”由此展开。网友随后公布了自杀女子丈夫王菲和第三者的详细资料,在网上号召其所在行业驱逐他们,激动的网友甚至找到了王菲父母的家,在其门口用油漆写下了“逼死贤妻”等字样。 王菲随后以侵犯其隐私权和名誉权为由,将3家网站告上法庭。该诉请最终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网站的管理者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以泄露王菲个人隐私的行为构成对王菲的名誉权的侵害,造成王菲社会评价的明显降低。 事后,二审主审该案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义军、刘海东撰文称:“张某(网站负责人)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其言论自由的边界就是他人的合法权利,发表言论的同时必须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道德审判’必须止步于法律的尊严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可能构成多种侵权 一个被多名受访专家认可的共识是,“人肉搜索”只是一种方法、技术,其本身并非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 “技术本身只是工具,关键在于我们怎么去运用,为善为恶的永远只是具备理性的人,而不是工具。”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杨立新表示,“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可能会涉及侵犯被搜索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相关权益;符合一定条件的,还需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可能面临侮辱、诽谤等罪名的起诉。 “相关的侵权主体包括直接责任人、搜索发起人和网络媒体三个方面。”杨立新说。 据他分析,直接责任人是指在“人肉搜索”中对他人进行诽谤或者侮辱,以及泄露他人隐私的人,其侵权责任毫无疑问;搜索发起人则要区别对待,对于明知或者预见搜索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被认定为协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无法预见到搜索行为会造成侵害他人人格权后果的发起人,例如对于一般公共事件发起搜索,搜索过程中出现网友侵害他人人格权行为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发起人没有责任。”杨立新说。 网站的责任,在2010年7月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被规定得十分明确。杨立新介绍,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精神,受侵害人可以要求网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站没做,就要承担连带责任;网站事先知道会造成侵权而未采取措施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琪琪自杀一案中,搜索发起者蔡某是目前唯一可能被追究责任者,公安机关以涉嫌侮辱罪将其刑拘。 杨立新认为,该案有一定的特殊性,蔡某作为搜索发起者同时是所谓“偷窃”事件中的当事人,这和一般公共事件中“人肉搜索”发起者不一样。“她是有个人目的的,如果没有证据,她就构成诬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至少是民事责任。”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利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的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蔡某的行为已经是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而且是直接故意的。 “即便偷衣服这件事属实,她只应当受到法律的有关盗窃行为的制裁,而不应该在人格上,在名誉上受到侮辱。”汤啸天说。 杨立新则认为,如果“偷窃”属实,则应另作分析,蔡某未必构成侵权。 如何通过法律规制 大量的案例已经证实,“人肉搜索”正成为滑向“网络暴力”最主要的实施手段,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规制已刻不容缓。 杨立新介绍,规范“人肉搜索”并非只是中国面对的难题。早在2005年,韩国就曾接连发生一系列“网络暴力”事件。而这促成了韩国政府下决心将网络实名制付诸实施,并制定了相关法律。 “实名制最大的意义在于,树立起网民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而自律才是网络管理的核心与根本。此外,实名制也使得现实世界中的道德、法律等社会调整机制得以在网络世界中予以适用,建立了他律机制。”杨立新认为,这一经验值得借鉴。 汤啸天的建议,则是从搜索的发起者入手,对“人肉搜索”进行规范。 “搜索的发起者以提供某种线索,指明其所要搜索的主体,提出搜索要求,利用网络公众的力量达到自己的目的。他实际上是在网络上发动了一次集群性的活动。而一旦发起,很容易出现失控的局面。”汤啸天分析,管理参与者难度较大,但管理发起者则较容易。 他据此建议,对于网络“人肉搜索”,应该按照“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发起“人肉搜索”者应当对其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责。 对于参与者和网站,汤啸天认为,网民应逐渐树立起谨慎参与“人肉搜索”的自觉,网站则可以协商形成一个公约,在实践中逐步细化,最终形成一套规范的管理制度。 汤啸天认为,现有的法律对于“人肉搜索”的规制还不够完善:“法律上‘人肉搜索’不能也不应当长期处于空白状态。相关立法的总原则是,任何人自身利益的实现,不能建立在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基础上。具体而言,对于‘人肉搜索’谁能够发起,如何发起,都应该有规定。” 参与多部民事法律起草的杨立新则认为,现有法律已经足够为规制“人肉搜索”提供依据:“民事上,侵权责任法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刑事上也有侮辱诽谤罪可以适用。法律提供的是原则,够用即可,不可能出个法律专门规范‘人肉搜索’。” 他认为,规范“人肉搜索”的关键在于执行:“要依据现有法律,规范网络行为,将‘人肉搜索’行为规制在法律轨道上。” 凸显隐私权保护不足 在审理完“死亡博客”事件后,刘义军、刘海东专门撰文总结对“人肉搜索”侵权的法律适用。他们发现,“人肉搜索”侵权的背后,凸显的是我国当时的法律对隐私权(尤其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 刘义军、刘海东在文中写道: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处理侵犯隐私权主要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该司法解释对隐私的保护不是以隐私权为名,而是以名誉权为名,严格限定了保护条件。 文章还称:“这种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进行专项立法保护的直接弊病是,无法准确划分权利界限,大大限制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降低了民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效力。” 杨立新证实了当时的情况。但他表示,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已经基本不再用名誉权保护隐私权了。 杨立新和刘义军、刘海东一致认为,这些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比较分散、零散,没有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公开、利用、安全等作出系统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仍十分不够。 这一情况在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有了彻底改变。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在所列出的民事权益中,“隐私权”被首次明确提出。 尽管法律已经作出规定,但现实中对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却并未跟上。“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较晚,加之人们天生的好奇心和探索欲,隐私权往往被忽视。”杨立新说。 “这导致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十分薄弱。”杨立新建议,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来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还应当制定专门的私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应当保护的个人信息的范围,制定侵害个人隐私的侵权责任,甚至规定侵害私人信息的刑事犯罪责任,使犯罪人得到刑罚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