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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律师状告委托人 索要108万代理费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海南特区报 7旬律师状告委托人 索要108万代理费 7旬律师状告委托人 索要108万代理费 8年漫漫诉讼路至今仍未有结果,表示誓将官司进行到底 王之佐今年已74岁,是改革开放后我国较早取得律师从业资格的律师之一。在30年的律师生涯中,王之佐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
海南特区报


7旬律师状告委托人 索要108万代理费

  7旬律师状告委托人

  索要108万代理费

  8年漫漫诉讼路至今仍未有结果,表示誓将官司进行到底

  王之佐今年已74岁,是改革开放后我国较早取得律师从业资格的律师之一。在30年的律师生涯中,王之佐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帮助他人打官司。然而,已过古稀之年的王之佐,近8年来却一直在我省各级法院之间来回奔走,向自己曾经的委托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追索108万元的代理费。8年漫漫诉讼路直至今日仍未有结果,王之佐老人表示,“人活一口气”,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与一位律师的尊严,他发誓要将这场官司进行到底,为自己讨还一个公道。

  年轻教师转行从事司法工作



  王之佐告诉记者,他祖籍山东省章丘市,今年74岁。1955年,时年18岁的王之佐通过招干考试进入安徽马鞍山市保险公司工作,1961年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专业毕业后,进入上海市一所中学担任俄语教师,1971年由于家庭原因调到马鞍山市,后进入当地的一所中学担任英语教师。

  王之佐说,1979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后,马鞍山市政府欲成立法律顾问处,由于当时全国法律人才奇缺,即使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人才,报名者也是寥寥无几,法律顾问处筹备组没有办法物色到合适的法律人选,最后就扩大了选拔范围,将目光瞄向学校的在职教师。1979年10月的一天,组织部的工作人员到学校找王之佐。原来是组织部挑中了他,专门来学校“要人”。就这样,王之佐到组织部门报到,后进入马鞍山市司法局工作。

  “当时我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可不管组织要求我做什么我都会服从组织的安排。就这样,我从教师岗位转行从事司法工作。”王之佐说。

  记者了解到,1981年1月11日,王之佐从中央司法政法干部学校学习期满结业后,正式从事律师工作。

  30年律师生涯曾帮多人维权

  王之佐说,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他从马鞍山市来到海口,后进入原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

  记者了解到,从1981年从业律师工作起,在30多年的律师从业生涯中,王之佐运用所学法律知识,曾经代理打赢过很多有影响的官司。

  王之佐介绍,他曾经代理过一起轰动安徽的刑事案件。1988年4月2日晚上11时左右,时年28岁、原籍河北省河间县当时正在马鞍山钢铁公司一钢厂工作的青年王某去马鞍山市纺织厂办事途经雨东村时,与马鞍山市纺织厂女青年蒋某迎面相遇,王某转身向蒋某打听一个人,蒋某边搭话边走,两人行至××村21栋楼东侧时停下,王某拦在蒋某的前面,正当两人在说话时,跟随在后的蒋某的男友郑某冲上来,不由分说就朝着王某的左眼猛击一拳,郑某将王某的鼻子打出血,在王某的再三恳求下,郑某仍然不肯住手。在此情况下,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划,郑某的脸部、腰部、手部等部位被划伤。1988年9月7日,王某被刑事拘留,当月13日被批准逮捕。

  记者了解到,王之佐律师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王之佐称,王某用水果刀划伤郑某的脸部、腰部等部位系事出有因,王某在鼻子被打出血且恳求郑某不要再打他的情况下,郑某仍不肯住手,王某逃跑时郑某追上去仍不肯罢手,显然郑某的行为是非法的,王某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迫掏出水果刀乱划,其行为不具有伤害的故意,属于正当防卫,最后法律采纳了王之佐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王某无罪。

  还有, 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王之佐律师经过不懈努力,成功帮助马鞍山市一家公司追讨回65万元的经济赔偿款,维护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1990年4月,王之佐律师成功帮助中方一家企业打赢一起涉外合资企业的纠纷官司;1998年7月,王之佐律师帮助一名律师同行告赢了我省西部某县司法局,该起案件被称为全国首例律师状告司法局名誉侵权案,当年曾在律师界以及全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王之佐说,当律师那30多年时间里,他一直都在兢兢业业地帮助他人维权,客观公正办案,既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律师起诉委托人 索要巨额代理费

  王之佐说,他之所以要和自己曾经的委托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对簿公堂,原因在于该公司曾拖欠他100万元律师代理费。

  王之佐说,2001年6月,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海南某建设集团公司执行纠纷一案,与他原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海南乾诚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属风险代理,双方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应按实际收到资金金额的18%向律师支付代理费,合同特别约定,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更换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后指派他和同事李律师为委托人参与该案执行程序活动。介入该案件后,经过他们两人一年多时间的努力,案件最终胜诉,1200万元的债权最后也成功执行了。但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绝支付应该支付给他的108万元的代理费。

  记者了解到,接受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后,王之佐律师等人开始四处奔波调查取证。王律师说,为取得有力的证据,他曾在相关举报人身上花了5万元。 2002年10月,海口中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将海南某集团公司价值15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关房产,作价1200万元抵给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还债。然而,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事后却拒付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律师代理费,理由是“用以抵债的土地和房产不属于资金”。

  王之佐气愤地说,他辛辛苦苦为委托人打官司却遭遇“赖账”。无奈之下,2003年4月3日,王之佐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一纸诉状将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告到了海口龙华区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代理费108万元、违约金13.6万余元。

  2004年6月22日,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付款条件是,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应按实际收到的资金金额的18%付款,“资金”一词主要指在国民经济部门中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得到用以抵债的土地与房产应不属于资金。因此,被告尚未具备给付律师代理费的条件,被告拒付代理费不构成违约。龙华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官司打了8年至今仍未有结果

  王之佐不服龙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他认为资金和现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审判决把已经作价成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误认为“不属于资金”是对资金一词的误解。他认为,土地使用权是一项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资金,法院通过拍卖或变卖土地使用权作价人民币用来抵偿债务,可视为执行的资金,一审法院判决有悖司法公平,为此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海口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裁定发回重审。

  2004年12月22日,龙华区法院再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王之佐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2005年9月5日,海口中院就此案达成调解协议,后他不服海口中院的调解,就此案件向海口中院提出申诉,但一年多时间里没有得到该院的回复。

  王之佐表示,之后他并没有就此气馁和放弃,他一直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年漫漫诉讼路至今仍未有结果,王之佐表示,他发誓要将这场官司进行到底,为自己讨还一个公道。

  记者了解到,王之佐曾多次向省高院信访部门反映此事。

  委托人: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

  日前,记者前往位于琼海市嘉积镇的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琼海项目分公司采访。

  该公司办公室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相关领导出差了,她介绍记者找该公司的邓总工程师了解情况。邓总工程师介绍,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琼海项目分公司成立了海南京博房地产有限公司,目前正在琼海市致力于房地产开发事业,王之佐律师和该公司的诉讼案件,交由京博公司副总经理邓兴国办理,具体情况可找邓兴国了解。

  记者随后和该公司邓兴国副总经理取得联系,当时他正在开会。之后,邓兴国在回电话时表示,这起诉讼事件曾一度造成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非常被动。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事实而作出的公正判决。

  记者随后和在北京出差的中铁十六局集团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琼海项目分公司总经理郭松乾取得联系。郭松乾表示,王之佐和该公司产生矛盾是在上一任公司领导任期内发生的事情,对于详细情况他不是很清楚,不过他到任以后,王之佐从未找他聊过此事,他希望双方能就此事进一步沟通。“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法院怎么判我们公司就怎么执行。”郭松乾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