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12月24日央视《新闻调查》节目中,中国足协原副主席谢亚龙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但我确实不是一个贪官”(12月25日中新社)。 对于收受多家俱乐部钱财,谢亚龙并不否认,但却不认自己是贪官。我们来看看他的说法: 对于2007年收下某球队20万,他说:“他们集团上上下下都做了奖励,同时也给我奖励了一份,20万。” “我并不是所有人的钱都收,只有关系比较好一些的,才看做人情来处理……你有了这份权力,人家就想和你搞好关系。有送几万、一二十万的。” “基本上俱乐部都是以感谢的名义,实际上都没有具体办过什么事,就是打着感谢的名目来拉关系。包括亚泰夺冠,也是转年给了我三万块钱的卡。” …… 在谢亚龙看来,这些钱是“奖励”,是“人情往来”,是在“拉关系”,不涉及权钱交易。或许有人觉得他“矫情”,但他这么想并非没有现实基础。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如果行为人不是索贿,只是收受他人财物,那么,构成犯罪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而对这一要件如何理解和适用,司法实践中认识并不统一。“只要未给他人谋取利益,收多少钱也不是犯罪”,在一些人“享受”此“待遇”的现实下,谢亚龙心存侥幸,不奇怪。 以笔者个人判断,他的侥幸很可能落空。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四个指导性案例。在潘玉梅、陈宁受贿一案中,对于被告方“未给他人谋取利益”的辩解,判决做了这样的说理:“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只是受贿的情节问题,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如果以送钱方式谋求得到照顾被法院认定为俱乐部的“请托事项”,那么,即使“没有具体办过什么事”,收钱也将被认为是受贿。 法院将如何判决,我们耐心等待。但两个问题,需要现在就明确: 第一,即使不被定罪,也不说明他不是贪官。在修改法律之前,对不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人不予治罪,是法治的要求。但不治罪,只说明他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贪官,而“贪官”可以从党纪政纪、社会伦理等多角度评价。如果谢亚龙没有足协副主席的身份,俱乐部会送钱给他吗?答案不言而喻。靠权力收钱,正是最本源意义上的贪官。 第二,法律不应放纵贪官。对为官者来说,收钱本身即侵害了职务的廉洁性。他为行贿人做了什么,影响犯罪危害大小,但以它的有无决定受贿是否成立,却背离了贿赂犯罪的本质。事实上,少有国家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贿赂犯罪成立要件。不为贪官提供“庇护”,让每一名贪官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贪官,法律需要做些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