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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律师公会的困境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南方都市报 民国律师公会的困境 1912年9月,北洋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随后,又制定了许多规则。从此,我国有了律师制度。可能由于袁世凯并不属于任何党派,或者他有意削减国民党、共和党在司法领域的势力,他先后多次颁布命令,要求法官解除政党关系
南方都市报


民国律师会的困境

  1912年9月,北洋政府颁布了《律师暂行章程》,随后,又制定了许多规则。从此,我国有了律师制度。可能由于袁世凯并不属于任何党派,或者他有意削减国民党、共和党在司法领域的势力,他先后多次颁布命令,要求法官解除政党关系和禁止法官加入政党,而对于律师则没有相关的要求。这大概是因为律师毕竟是自由职业者,而不是像法官那样由政府支付薪金。袁世凯推行的这项原则如果被完全建立并坚持下去,它将有助于司法审判独立的实现。但是,国民党抛弃了这项基本原则,在“以党治国”的理念之下,加强了对司法人员的控制,以至于律师都未能幸免。

  国民党是在1927年4月18日建立南京政府的。6天之后,也就是4月24日,是上海律师公会举行春季大会的规定日期。本来依1912年的《律师暂行章程》规定,应当由一名地方检察官出席会议。但是,这次大会国民党上海市党部也派了一名代表参加。可以说,从此揭开了国民党试图对律师行业进行直接管制的序幕。



  有意思的是,上海律师公会会长张一鹏却没有出席这次会议,相反,他派人传达通知说,根据地方检察厅的指示,因为国民政府还没有制定新的律师法,上海律师公会大会暂时推延。到会的代表有67名,不足法定人数。但是,在市党部代表的支持下,这些代表通过决议,认定北洋政府时期建立的律师公会已经失去存在的合法性,应该进行改组,并选举了30名成员组成的一个改组委员,由市党部挑选其中15名作为正式成员,其余为候补委员,同时,命令上海律师公会会长张一鹏和副会长张家镇将律师公会转交新的改组委员会。

  然而,张一鹏和张家镇不愿意就这样被罢免。他们写信给国民党上海政治分会和地方检察厅厅长申辩。他们认为,如果要改组上海律师公会,首先要确定《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公会章程是否仍然有效。如果无效,国民政府必须制定新的法规,但新法规制定前,不宜废除原有的法规,即使其有效性可能受到某种限制。他们请求政府发布明确指令,以防止少数人非法摄取律师公会。与此同时,100多名上海律师公会会员发表了一封给张一鹏和张家镇的公开信,要他们在政府制定新的法规和律师公会举行正式选举之前,不要把律师公会像个人物品一样“私相授受”。

  可是,改组委员会得到了市党部和国民党上海政治分会的完全支持。市党部和政治分会各自发给改组委员会一份接管上海律师公会的书面指令。这时,张一鹏和张家镇意识到继续争论法律细节已经毫无意义,并可能带来危险,随即在5月15日将上海律师公会移交完毕。一周之后,改组委员会向市党部和国民党上海政治分会以及江苏省司法厅递交了“改组规约”的副本。对于这次上海律师公会的改组,历史学家徐小群称之为“夺权政变”。

  除了直接干预律师公会的选举之外,国民党还要求律师公会到国民党党部登记注册。1930年10月,国民党上海市党部民众训练委员会通知上海律师公会到该委员会办理申请批准和登记注册。上海律师公会颇有异议。他们认为,律师受司法部和律师惩戒委员会的监督,在依法执行职务中均不受任何高级机关之指挥和监督。律师公会系根据律师章程之规定,依法设立,直接隶属于司法机关,非由个人自由发起。因此,“实未便于向贵会(国民党的机构)补行申请许可手续”。后来,这一事件闹到司法部。司法部却下令说:“尽管其(指律师公会)与其他的社会团体不同,律师公会在执行党义方面还是得接受市党部的指示。”上海律师公会最终迫不得已变通向上海县党部登记注册。

  自国民党接管政府之后,在所有公开场合,公共社团和机关必须朗诵总理遗训,向国民党党旗鞠躬,律师公会也不例外。针对这种带有政治迷信色彩的仪式,许多律师难以接受。1932年3月,上海律师公会执委陆家鼎提议,在即将来临的春季全体大会上,废除朗读和鞠躬这一仪式。在3月的春季大会上,执监联席会议接受并实行了这一方案。可没有想到,1933年2月,李时蕊律师所属的国民党支部通知他,因为其主张废除这一规定以及其他问题,他被所在党支部开除出党。该党支部甚至还要求党中央和司法部撤销李的律师执照。最后,虽未剥夺其律师资格,但是,他不得不辞去律师公会执委之职。

  从此之后,上海律师公会不得不向国民党低头。1935年,上海律师公会恢复诵读和鞠躬这一仪式。在所有与国民党可能发生冲突的问题上,律师公会的表现始终十分小心,深怕冒犯了国民党。史学家对于律师公会的困境表现出极大的同情和理解,他们认为:“公会的领袖们行为极其谨慎,以保持公会作为一个自由职业社团的合法性和生命力。”就这样,国民党把一个本应独立自治的律师公会变成了一个裹着小脚的女人。

  实际上,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公会受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之直接监督”,并且还规定了许多如何监督的细节。显然,国民党直接插手律师公会事务缺少法律依据。值得追问的是,既然法律已经做了规定,国民党为什么还要撇开法律直接插手律师公会?可以解释的理由就是孙中山的“以党治国”的思想。

  孙中山早在1915年就明确指出:“吾人立党,即为未来国家之雏形。”1920年,他郑重声明:“本总理向来主张以党治国。”1924年1月,孙中山解释说:“我从前见得中国太纷纶,民智太幼稚,国民没有正确的政治思想,所以便主张‘以党治国’”。胡汉民在阐述孙中山的“以党治国”时还强调说:“‘以党治国’是以国民党的三民主义为取向的政治模式,于建国治国之过程中,本党始终以政权之保姆自任。”孙中山逝世后,蒋介石将孙中山的“以党治国”发展成为一种极权主义的政治体制,走上了专制独裁的道路。按照蒋介石的说法,国民党是“唯一救国的党”,理所当然地应占据国家的所有权力,因此,律师公会接受“党部指示”就不足为奇了。“以党治国”经过这样的演化,从而使中国宪政化进程出现了倒退,最终也导致了国民党政权的彻底失败。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