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他们明明就是这家公司的员工,可公司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就让他们和另外一家毫不相干的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再派遣回来干同样的工作;而且无论他们怎样努力,都无法得到和所谓正式工同等的待遇,我认为这是明显的歧视。”12月27日,曾荣获“中国律师风云榜”十大风云律师奖、“中国百强大律师”等荣誉的知名律师张起淮在海南三亚接受人民网记者专访时痛批当前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现象。
张起淮说,就本案而言,南航海南公司要求孟建和等老员工“于2007年11月19日至2007年11月23日与安泰保务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与我公司签订上岗合同。2007年11月23日前如未签订上述合同,我公司将于2007年12月23日正式下发与你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由此可见,这些老员工虽然在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协议书》上签字,但不等于是他们自愿所签,并且签字也不代表他们自愿解除合同。这些老员工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势单力薄,面对南航公司的压力,为保住饭碗维持生计不得已而签字,等于是在对方的胁迫下才签订的。而我国《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均是无效的。 此外,海南安泰保务服务中心与南航海南公司及这些老员工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完全不合法。首先,安泰保务中心主体不适格,从安泰保务中心经营范围来看,它不具有相关资质。根据《劳动合同法》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而在劳务派遣合同签订之时安泰报务中心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主营业务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并没有劳务派遣业务。以此就可以认定劳务派遣合同无效,这些老员工与南航仍是直接用工。 而且,在整个用工过程中,安泰公司仅仅只是履行代缴社保的责任,此代缴行为还是从2008年4月份才开始的,在南航海南公司所谓的已于2007年11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后,实际还在继续为这些老员工缴纳着社会保险,可见与南航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而安泰中心不进行指挥命令,不向这些老员工发放工资,由常理推断也可知安泰中心并不是这些老员工的用人单位。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基本的两项义务都不具备:承担指挥命令和发放工资责任。 “由此可见,这样的劳务派遣已经严重扭曲了正常的劳动关系!”张起淮说。 劳动派遣制造劳动歧视 张起淮说,对于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法律也有规定,凡是劳务派遣一般都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这在吉林省和重庆市都已有明确规定来确定劳务派遣的“三性”。而孟建和等老员工是南航海南分公司的长期工作者,工作时间长达十几年;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是民航运输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主营业务;也不存在因接替其他休病假、产假、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替代工作的情况。由此可见,他们的工作不是临时的、辅助的、可替代的。 而南航海南公司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但还未正式实施之际,把大量工人转为劳务派遣,有规避《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条款的嫌疑。《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他同时指出,目前很多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方式的垂青,不仅仅在于其高效率,与之相关的低成本则成为这种用工形式滥用的催化剂。通过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可以堂而皇之地降低这部分“非嫡系”员工的薪酬待遇,并通过选择低收入水平地区进行异地参保等手段,大幅度降低用工成本。而在一些国企单位,劳务派遣甚至成为其规避工资总额限定、人员编制瓶颈的工具。编制内职工所享有的年终奖、住房补贴、旅游津贴等,劳务派遣工往往难以同等享受。 具体到本案中,孟建和等老员工在南航海南公司长期受到“同工不同酬”等不公平不合理的待遇,这种不公平是指和那些所谓正式员工之间的不公平对待,包括年绩效工资、年终奖金、企业年金、年午餐费、住房公积金、集资建房补助金、职工年探亲假补助金等等都没有。而无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有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这显然是在制造劳动歧视。 值得庆幸的是,目前高层也在关注这一问题,今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家信访局与来访群众进行面对面交流时,针对群众反映的劳务派遣问题指出,(这些)问题表明,有的企业在执行劳动合同法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劳务派遣相关制度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的劳动制度,必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张起淮说,总理的话为遏制劳务派遣的乱象带来了曙光。但要真正消除其造成的负面影响,还需要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