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社会经纬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可引入律师事务所监督创业板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南方日报 2011年11月28日,深交所《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深交所表示,将在吸收有关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进一步修订后,正式对外发布。 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一直关注资本市场和创业板的大成律师事
南方日报


  2011年11月28日,深交所《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深交所表示,将在吸收有关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进一步修订后,正式对外发布。

  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一直关注资本市场和创业板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涂成洲向深交所提出建议,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每年向社会公布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合规性报告。

  据悉,两会期间,这一建议也被深圳律协的律师人大代表带到两会上进行讨论。

“征求意见稿”中有指标难以生效

  2011年11月28日,深交所历时两年论证的《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深交所表示,将在吸收有关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进一步修订,并正式对外发布。

  2011年11月出台的征求意见稿主要从几个方面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增加了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两个退市条件。二是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三是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加快退市速度,缩短退市时间。四是设立“退市整理板”。五是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调整“*ST”制度。

  然而,涂成洲认为,在实践中有些指标并不会起到应有的作用。比如创业板退市条件新增“公开谴责”因素——受到深交所三次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须马上退市,由于监管部门的“公开谴责”标准颇为严苛,且都针对的是已经发生严重违规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创业板上市公司,恐怕将来难以执行,形同虚设。

  据查,从2009年1月1日至今,深交所共22次对该所上市公司进行公开谴责,但从没有一家公司受到过3次公开谴责,而创业板自2009年10月开板以来,仅3家上市公司收到深交所一次通报批评,没有一家创业板公司受到过公开谴责。“36个月内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我估计没有任何一家公司会达到如此地步。”

  另外,上市公司每一次被谴责,都可能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以及监管层之间多头博弈的结果。在退市制度流于形式之时,每一次被谴责的时间间隔都相对较长。一旦退市与被谴责关联,谴责就成了一种有寻租价值的权力,被谴责就不会再成为屡见不鲜的风景线,因此退市就可能成为凤毛麟角。

创业板上市公司需多方监督

  在对PT金田、ST宏业、*ST北科等过往退市的案例分析中,涂成洲发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缺失、违规担保、大股东侵占等法律风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但这些风险也不是完全不可以防范。如果律师事务所每年对上市公司进行一次法律尽调,其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将会较早地被发现并给予指导进行防范并解决。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累计三年显示不合规,则该公司退市也理所应当,这恰是体现了退市制度的初衷,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保障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在海外证券市场,律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早已被引入。在海外,证券市场非常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上市后除证券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督外,还有来自投资者、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多方面的监督机制,其中包括了律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督。

  国内的创业板市场门槛较低,上市公司多为新兴企业以及高科技企业,发展历史较短,企业管理不够成熟,经营风险较高,发行“三高”频现,创业板上市公司更加需要多方的监督。“创业板完全可以借鉴海外证券市场的经验,引入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涂成洲在建议中写道。

建议创业板公司每年公布合规性报告

  “我建议,创业板上市公司每年应向社会公布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合规性报告,如创业板上市公司累计三次违规(含程序违规),建议股票暂停上市,严重违规的可要求其退出市场。”

  涂成洲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和研究,认为合规性报告涉及的内容包括,创业板上市公司是否仍旧符合上市基本条件,如《证券法》规定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情况等;创业板上市公司是否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相关决策程序是否正当、合规;股东会程序、股东会形成的决议是否正当、有效等等。

  另外还应重点说明公司及控股股东(含公司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重大交易是否合规,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是否合规;超募资金的运用情况是否合规等等。

  “如果创业板上市公司每年需要向公众公布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合规性报告,公司为了能够给予投资者及市场信心,其会带着这样一种压力进行定期法律状况自查或是时时关注自身一举一动的合规性。如果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或违法的事项或情绪,公司也能通过这样一种自查或关注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从而避免了在违规或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企业的法律风险得到了充分降低。”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