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 司法所长撞死打工者 赔偿家属43万豁免责任 1月7日下午,家住祁门县火柴厂宿舍的陈鑫良打工后骑车回家途中,被一辆公车撞倒在地,陈鑫良事发第二天下午不治身亡。事发后,肇事司机一直未和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昨天,记者从受害人陈鑫良家属处获悉,经过双方协商,在祁门县祁红乡司法所工作的肇事司机廖某(系当地司法所长)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廖某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共计人民币43万元。 协议称,2012年1月7日16时25分,廖某驾驶皖J345××号“天籁”牌小型轿车在S326线57KM处,与陈鑫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鑫良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廖某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赡养费和抚养费合计人民币43万元,分三次付清:协议签订后当场支付人民币5万元,其家属在收到钱款后,立即办理陈鑫良丧葬,剩下的赔偿金在今年8月31日前,分两次付清。一旦付清所有钱款,死者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廖某再进行任何赔偿,并不再追究一切责任。 对于廖某当时驾驶的“天籁”牌小型轿车,是否是商务局公车?是否涉嫌公车私用?记者联系上祁门县商务局长苏梦香,对方以在外开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