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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冷暴力"或涉嫌违法 校方当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30
摘要:正义网-检察日报 近期以来,某些学校出现的“绿领巾”、测智商、教室外考试、“三色”作业本已被认为是教育“冷暴力”事件,不仅为我国教育宗旨与社会文明道德所不容,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无论是否给学生造成伤害后果,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冷暴力之一:“
正义网-检察日报


  近期以来,某些学校出现的“绿领巾”、测智商、教室外考试、“三色”作业本已被认为是教育“冷暴力”事件,不仅为我国教育宗旨与社会文明道德所不容,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无论是否给学生造成伤害后果,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冷暴力之一:“差生”被戴上了“绿领巾”。去年10月,西安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曝出“绿领巾”事件。学校将学生按学习成绩分类,为调皮、学习成绩不好的学生戴上绿领巾,一个班约一半孩子戴绿领巾上学。尽管校方向外界表示,绿领巾并非有要区分好学生和差学生之意,只是作为激励学生进步的一种机制,但这一做法受到了很多人质疑,大部分家长认为,这是对孩子的一种侮辱和自信心的打击。 

  冷暴力之二:“差生”被安排在教室外考试。2011年11月上旬某日下午2时许,某初中学校教学楼的第四、五楼的楼道走廊内坐满了学生,这是初三的学生正在进行期中考试。而这些被班主任老师“请”出教室、安排在走廊内参加考试的学生,要么是学习成绩较差者,要么是调皮、不守纪律等“问题”学生。在这初冬寒冷的季节里,在如此低的温度下,一个正常成年人站在寒风中十几分钟都能感觉到不适,何况这些孩子们,一场考试100分钟,他们不得不在寒冷中发抖地答卷。 

  冷暴力之三:“逼”学生测智商。2011年8月下旬的某日,某医院儿童智测室内,一名儿童正在接受智力、智商检测。被检测者是某小学四年级的小学生阿木。阿木是个胖乎乎的小男孩,无论在学校还是在家,他都是个听话,且学习较刻苦又认真的孩子,只是学习成绩一直上不来。为阿木学习成绩着想,一次家长会结束后,阿木的班主任很是认真地告诉阿木母亲说:“你的孩子成绩这么差,去医院查查智商有没有问题吧。”就这样,天真、活泼、健康的阿木不得不被请去检测智商。 

  冷暴力之四:三色作业本是一种“关爱”。2011年十一假日刚过,某中学的同学们因学习成绩的不同,分别领到绿、黄、红三种不同颜色的作业本,以代替过去统一的黄色作业本。许多学生家长认为,用颜色来区分成绩的好坏,就如同给学生都贴上了标签,容易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可学校的回答是:为了让老师能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以便在教学过程中更有侧重点,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关爱!

  校方应当为“冷暴力”担责

  以上行为均是违法的,校方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学生及家长可要求校方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要求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戴“绿领巾”、测智商、教室外考试、“三色”作业本等均是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对此,学生及家长有两项权力可行使: 

  一是要求学校及教师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换句话说,在未成年人利益和教育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首先考虑前者。老师“逼迫”家长给孩子测试智商行为,显然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至于将“差生”安排在寒冷的走廊外考试,更是一种侵犯人格尊严的变相体罚的侮辱人格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此,学生及家长可依法要求学校“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是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对学校主管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对造成一定损害的,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及教师有严重损害学生心理健康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并造成实际伤害后果的行为,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学生及家长不仅可以要求学校和老师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让老师当面对学生赔礼道歉,还有权要求学校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来赔偿学生身体及精神伤害损失。 

  三、对因遭受“冷暴力”而造成学生自杀或严重身体及精神伤害,构成伤害罪、侮辱罪等犯罪标准的,可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个别学校领导或教师打骂、罚站等严重侮辱学生行为,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其治安处罚。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对不认为是犯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并不意味着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等“冷暴力”行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