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药家鑫案三大争论焦点待解 律师:任何权利都有边界 从法律层面来看,受害方并不意味着具有无限的道义优势,加害方也不意味着要背负无穷的赎罪 法律工作者应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如果无视法律的基本规定,继续制造新闻事件,那么,就已经背离了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 除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其他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并被执行之后,药家鑫案即已宣告终结。
但是,药家鑫案了犹未了。 2011年12月29日,药庆卫诉张显名誉侵权案开庭审理; 2012年2月8日,因索要此前药庆卫在微博上许诺的20万元捐赠款,张妙家人与药庆卫代理人马延明发生冲突。 北京律师靳学孔认为,对于后续发生的纠纷,深层次的原因可能在于,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有一方对刑事案件的结果不满意,引发双方再次围绕对方在刑事程序中某些言论、行为进行诉讼、争论。但是,任何权利的主张,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任何权利都有边界 受害人张妙的代理人张显在微博中称:“药家鑫的罪恶,不但给王辉、张平选带来了无价的精神损失,还有直接的经济损失,给王思宇的损失更是无法衡量。作为王辉、张平选及其家人提出的任何要求都是毫不为过和无可非议。作为代理人,探究与罪犯药家鑫相关联的财产问题也是理所当然,只要是药家鑫的财产就必须坚决追究,这个态度也是一贯的观点。” “在刑事案件中,是否对犯罪行为人及其亲属进行宽恕、谅解,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他们可以宽恕、谅解,也可以不宽恕、不谅解。但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哪些权利,能够提出什么要求,也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不存在提出任何要求都不为过的说法。”靳学孔说。 权利作为法律概念,无论在刑事程序中还是民事程序中,其内容都是有边界的。任何权利的行使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靳学孔认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为此享有一系列权利。但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权利的行使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受害方并不意味着具有无限的道义优势,加害方也不意味着要背负无穷的赎罪。 言行应当自我约束 药家鑫,曾经被张显在微博上说成是官二代、富二代。事后证明,这些不过是制造出来的标签。 靳学孔认为,被害人的近亲属,在刑事程序中有权利向办案单位提交申请,要求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但是,如果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亲属通过博客、微博等公开途径发表或转达言论,必须对自己的言论或转达的言论的真实性负责,必须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 在药家鑫执行死刑前,张显在微博中写道:“判决药家鑫死刑,是因为他的罪孽。但有些人为他喊冤而出口骂人,这些人可能是药家鑫的灵魂附体的缘故吧。杀死药家鑫仅仅是他的躯体,更重要的是要杀死他的灵魂,这种犯罪灵魂对社会的危害性是一剂毒药。” “专业的律师应该是理性的,他们对自己的言论会有一个边界,不会乱讲。”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据了解,西方国家为了保证司法审判有良好的环境,立法授权法官在案件审理期间可以禁止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对外发表意见。这样做不是干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言论自由,而是为了避免公众在信息不对称下作出错误的判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认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代理人、辩护人对自己的言行应该有约束。法律工作者应当知道,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应对司法机关保持起码的尊重,不应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通过互联网络发表意见。 几位采访对象均表示,作为受害方,其发表任何言论都不为过。“但是,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意识到,当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时,应当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稳定他们的情绪,妥善地化解矛盾,减少不必要的争端。”乔新生说。 他表示,应该对死者表示足够的敬畏,对生者表示足够的尊重。法律工作者应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如果无视法律的基本规定,继续制造新闻事件,那么,就已经背离了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 20万元的是与非 毫无疑问,药家鑫作为犯罪行为人,即使被判处、执行死刑,也应当同时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药家鑫有遗产,如果被害人近亲属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应当在药家鑫遗产范围内对被害人近亲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药家鑫作为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没有法定的义务承担药家鑫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应当判处死刑,并必须立即执行,亲属有退赔赃款义务的,法院可以接受退赔的款项;如果亲属没有退赔义务的,即使亲属自愿代为退赔,法院也不应接收。 靳学孔表示,从这一规定也可以看出,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即使被告人亲属自愿退赔,法院也不能接收。同样道理,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不能强迫被告人亲属承担依法由其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药家鑫案件中,即使药家鑫的父母承诺了赠与,在赠与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如果他们不想再履行,被害人的近亲属要求继续履行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靳学孔说。 据介绍,赠与合同属于典型的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除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其他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乔新生也认为,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撤销自己的赠与行为,而受赠人又没有履行附加的义务,那么,行为人根本不能主张权利。 “在这场上门追讨赠与款项的闹剧中,张显非但没有以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反而通过互联网络张贴被害人家属的声明。这究竟是在维护法律的正义,还是在践踏法律的尊严?”乔新生说。 |